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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 星期四

11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

11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

一、薪資所得:

  (一)有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
        
      1.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
      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二)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
      分之五

  (三)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
      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一)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獎金、津貼、補助
      …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
      給付總額扣繳。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
      扣取百分之五

  (三)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
      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者之起扣標準(115年為90,501元)者,免予扣繳。

本表僅
住者
適  用

111-112

113-114

115




填  報
稅額申報表
查表--起扣點
86,001
查表--起扣點
88,501
查表--起扣點
90,501
未  填
稅額申報表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起扣點40,020元)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起扣點40,020元)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起扣點40,020元)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
按給付額扣取5%,且起扣點為86,001
按給付額扣取5%,且起扣點為88,501
按給付額扣取5%,且起扣點為90,501










2014年10月2日 星期四

2014-10-02:公司給予所屬員工慰問金之扣繳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有位張先生詢問,公司因氣爆事件給予所屬受災員工慰問金之扣繳問題?
該局說明:
一、按「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0類所得所明定。

二、公司給予所屬員工慰問金,屬前揭規定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扣繳及辦理憑單申報;如是筆慰問金係職工福利委員會所支付,因該會與員工無僱傭關係,屬其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三、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員工住家受損,可請員工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災害發生地或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災害損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於次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綜合規劃科 稅務員 歐淑貞(07)7256600 分機:772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10/2


2014年7月9日 星期三

2014-07-09:僱用之外籍勞工年中離境,其給付之薪資如何扣繳

黃先生來電詢問,該公司於103年1月起僱用外籍勞工,其簽證工作期間為2年,其中一位外籍勞工1至5月每月給付薪資20,000元,均依居住者扣繳,因每月給付薪資未達起扣點而未扣繳,嗣該外籍勞工因家庭因素,提早在6月初離境,就外籍勞工因提早出境,在臺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未達183天,變為非居住者身分,對此部分薪資扣繳,應如何補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籍勞工來我國工作,國內雇主給付薪資時,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或按居住者扣繳,可由扣繳義務人(即國內雇主)就外籍勞工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此案例,該外籍勞工每月領取薪水20,000元,依當初簽證工作期間2年判斷,103年1至5月均依居住者扣繳,因每月給付薪資未達起扣點而未扣繳,並無錯誤。但該外籍勞工因家庭因素,提早在6月初離境,因提早出境變為非居住者身分,則原103年1月至5月之薪資20,000元,應改依非居住者方式扣繳。參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在103年以後,每月給付在基本工資(每月基本工資為19,273元)1.5倍以下,依扣繳率6%扣繳。本案就103年1至5月給付薪資部分,每月補繳1,200元,並免加計利息,並且記得向管轄之國稅局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及申報時須影印該外籍勞工之護照簽證居留證併案佐證,以免國稅局判斷當時未依非居住者扣繳(原為依居住者方式扣繳),嗣後發現扣繳方式不對,而自動更正補辦扣繳及補繳稅款,如此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論處,反而造成徵納雙方稽徵不便利。

該局強調,若民眾有關扣繳問題,可來電0800-000-321詢問,該局同仁樂意為民眾解答。

法務二科 審核員 曾順農(07)7256600分機870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7/9


每月基本工資102.04.01起為19,047;103.07.01起為19,273


2013年7月15日 星期一

2013-07-15: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給付保全及清潔人員薪資,應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台灣高樓大廈林立,公寓大樓為有效管理大樓事務,紛紛成立管理委員會,自行聘僱保全清潔人員,以維護居家安全及社區清潔,其有給付酬勞予聘僱人員時,應注意依所得稅法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取稅款,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最近查獲案例為,甲君100年度為A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亦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管委會100年度自行聘僱保全及清潔人員共3人,並給付未達起扣點之薪資所得計98萬元,惟未依規定於101年1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經該局查獲後通知該大樓主任委員即甲君限期補報免扣繳憑單,並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另有給付自行聘僱之保全及清潔人員三節加菜金年節獎金,亦屬於薪資所得,如未達起扣標準,雖免予扣繳,仍應併同其薪資所得申報免扣繳憑單,才不致因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免扣繳憑單而遭罰。

北投稽徵所 黃股長 (02)28951515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7/15


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

軍教人員101年所領取的100年度考績獎金應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表示,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私立初級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之薪資所得,自101年1月1日起恢復課稅,因此,國軍部隊、學校、幼稚園及托兒所自101年1月給付上開人員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屬100年12月31日以前應按月給付之薪資所得、或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其事實,依規定應給付休假結婚生育眷屬喪葬子女教育補助費兼、代課鐘點費,而於101年以後給付者,可適用修正前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但100年度之年終獎金考績獎金,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國小教師甲君於101年9月1日除領取9月份薪資70,000元,另領取100年度之考績獎金70,000元,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9月份薪資70,000元,甲君無配偶及受撫養親屬,若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取稅款2,060元,如選擇按全月薪資總額70,000元扣取5%,應扣取稅款3,500元。

二、100年度考績獎金70,000元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因已超過101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 68,501元,應按給付額扣取5%之稅款3,500元。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辦理扣繳,以免受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黃科長 06-229803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8/20


2012年8月16日 星期四

國稅局的貼心小設計〝個人聘僱之外籍勞工稅額試算表〞

王小姐來電詢問,2年前因父親年邁且不良於行,身為職業婦女分身乏術,無法親自看護,只得申請外傭照顧父親,其所聘僱之外傭因已期滿,即將離境,王小姐想要瞭解其僱用之外籍看護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應負擔的稅負,以及如何辦理所得稅的申報等問題。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受個人聘僱從事於家庭幫傭看護工漁工等工作性質之外籍勞工,因無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其薪資所得之課稅方式與一般非個人聘僱之外籍勞工稍有不同。個人聘僱之外籍勞工


1.如當年度居住滿183天,依勞動契約所訂之每月最低基本工資計算,該年度之所得總額未達課稅標準者,可辦理結算申報;


2.如當年度居住未滿183天,則依勞動契約每月最低基本工資計算日薪後,依當年度在臺居留天數計算課稅所得,並依規定稅率6﹪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申報者(雇主或仲介等)向居留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為使個人聘僱之外籍勞工或其代理申報者能自行試算其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之租稅負擔,完成其納稅義務,高雄市國稅局特別製作一個貼心的Excel試算表,只要輸入入、出境年月日及欲試算之年度並選取幫傭看護漁工,即可試算出其在臺工作期間應負擔之稅捐,操作簡單、容易明瞭又便利,高雄市國稅局已轉知王小姐下載運用。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如有相同的問題,請上本局網站首頁/外僑稅務/第5項或搜尋「個人聘僱之外籍勞工稅額試算表」,下載後即可自由運用,本局網址:http://www.ntak.gov.tw

服務科 股長 葉祝華(07)7256600分機702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8/16


2012年6月28日 星期四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自行聘僱保全及清潔人員,記得為聘僱人員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台灣高樓大廈林立,公寓大樓為有效管理大樓事務,紛紛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委託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負責保全及清潔服務。惟仍有部分公寓大樓為節省費用,自行聘僱保全及清潔人員,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一旦有給付所得予聘僱人員之事實,便應責成扣繳單位主管(通常為管委會主任委員)依稅法規定,於給付所得次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31日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如因未達起扣點,或不屬稅法規定之扣繳範圍,亦需依限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遭處罰。

國稅局以實例說明,甲君99年度為A大樓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亦為稅法規定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該管委會99年度自行聘僱保全及清潔人員共4人,並給付未達起扣點之薪資所得計90萬元,惟未依規定於100年1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經該局查獲後通知大樓之主任委員即甲君限期補報免扣繳憑單,其屆期仍未補報,該局依法按給付金額裁處5%之罰鍰,甲君雖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給付自行聘僱之保全及清潔人員三節加菜金或年節獎金,亦屬於薪資所得,如未達起扣標準,雖免予扣繳,惟仍應記得併同其薪資所得申報扣免繳憑單,才不致因疏忽而遭受未按實申報免扣繳憑單之處罰。

法務二科 稅務員 張碧倫(07)7256600分機875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6/28


2012年4月26日 星期四

外籍員工中途離職其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高雄市前金區王小姐問:本公司今(101)年聘有1名外籍員工,依其聘雇契約預計會住滿183天而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但該名員工因意外過世以致今年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不滿183天,究應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外僑(包含外籍勞工)來我國居住,所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可以就其聘雇契約,或由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果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同一課稅年度預計會住滿183天的話,可以從一開始就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果因故或離境不再來我國時,護照或居留證所記載居留期間沒有滿183天,或外僑沒有提供上面的證件來證明他在同一課稅年度將居留滿183天的話,扣繳義務人應該按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101年度屬非居住者之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扣繳18%。因此,該名外籍員工因過世,致其101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則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應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鹽埕稽徵所 稅務員 陳沛涵(07)5337257分機653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4/26


2011年12月7日 星期三

辦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時,別忘了基本工資已經調高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行政院勞委會已於100年9月6日公告,自101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將由17,880元調高至18,780元。該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在辦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時,別忘記基本工資已經調高了!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1.5倍者,須按給付額全數扣取18﹪。也就是說,自101年1月1日起,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總額在28,17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繳6﹪,超過28,170元者,則須按給付額全數扣繳18﹪。

該局再次提醒扣繳義務人,自101年1月1日起,在辦理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時,別忘了新規定,以免影響所得人的權益。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梁元章(07)7256600分機725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12/7


外籍勞工(非居住者): 




















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率



100年



101年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6%



26,820(含)以下



28,170(含)以下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18%



超過26,820



超過28,170




2011年11月16日 星期三

高雄市路竹區王先生來電詢問,其101年1月將領取年終獎金6萬元,是否會先被公司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時值歲末,明(101)年1月即將辦理10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因此再次提醒各類所得之扣繳義務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與「薪資所得扣繳辦法」部分條文已經修正,自100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其薪資扣繳率由全月給付總額之6﹪降為5﹪;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也由6﹪降為5﹪,且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現行為68,501元),免予扣繳所得稅。

對於王先生所領取的年終獎金,因非為每月給付之薪資,且低於68,501元,所以不會先被扣繳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呼籲扣繳義務人注意已調降的扣繳率及調高的起扣標準,以免溢扣繳員工稅款。

岡山稽徵所 稅務員 高素娟(07)6260123分機542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11/16


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財政部99.12.22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100.1.1實施)

財政部99.12.22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100.1.1實施)


一、薪資所得:


  (一)有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
     
      1.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
      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二)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
      分之五


  (三)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
      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



  (一)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獎金、津貼、補助
      …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
      給付總額扣繳。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
      扣取百分之五

  (三)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
      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者之起扣標準(100年為68,500元)者,免予扣繳。


三、外籍勞工(非居住者): 





















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率



99年



100年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6%



25,920(含)以下



26,820(含)以下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18%



超過25,920



超過26,820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JING-CHYN CPB CO.


2010年12月2日 星期四

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9年1月1日起,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應於股票交付日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政府為獎勵公司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並分享營運成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之1條規定,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資,其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按面額列入薪資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可處分日次日時價超過面額部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列入綜合所得稅基本稅額歸課,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於98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故有關員工以紅利轉增資所取得之股票,應回歸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歸課所得人之薪資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99年1月1日起,公司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應按「股票交付日」之市價,全數列報為薪資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歸課當年度員工之綜合所得稅。所稱「股票交付日」,股票之交付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非採帳簿劃撥者,為公司或其代理機構規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另交付股票日在98年12月31日以前之案件,公司於給付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者,免補辦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報薪資所得免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納稅人,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於98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故自99年1月1日起,公司員工取得以紅利轉增資之股票,應於股票交付日所屬年度,按其股票交付日市價,應全數列報當年度薪資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受罰,以維自身權益。

萬華稽徵所 李股長 (02)23042270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2


2010年8月3日 星期二

稅務問答/私校教師退撫金-免併入薪資扣繳

白河鎮杜小姐問:私立學校教職員每月由學校從其薪資中撥繳退撫儲金是否併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規定,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校長教師職員學校法人之職員(該職員以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職員為限),其退撫儲金係按本(年功)薪加1倍以12%費率撥繳,其中35%教職員負擔,其每月應撥繳款項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申報。(上開條例業經行政院核定自9911日起施行)

【2010/08/03 經濟日報】


2010年4月28日 星期三

給付員工之加班費,應如何辦理薪資所得扣繳?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一些公司的會計人員詢問公司每月支付員工加班費,應如何辦理扣繳?及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

該局表示,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標準者,得
免納所得稅;但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者,應就超過部分列入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如果公司不管員工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則屬於津貼性質,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如下:
1.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者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金額如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正常工作天已加班55小時,46小時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超過9小時之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扣繳,另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8小時,只要甲君所領之加班費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標準,這8小時加班費仍然屬於免稅範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4/27


2010年3月4日 星期四

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應併薪資扣繳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於查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公司列報加班費係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工作性質每月定額給付加班津貼,並誤以為只要按時薪換算加班時數,一個月不超過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津貼,即可免納所得稅,致違反所得稅扣繳申報之規定。因此該局針對「加班費」提出說明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超過46小時之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二、另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未超過8小時之部分,金額並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可免納所得稅,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計算。如超過8小時之部分,其加班時數則應計入總時數內,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三、惟如係無論員工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者,則屬於津貼性質,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加班費」之薪資所得扣繳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稽核科 林科長 06-2223111轉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3/4


2010年1月12日 星期二

年終獎金屬非固定薪資,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對很多公司來講,不管去年獲利是否豐收,總會於年終發放獎金及獎品,來犒賞員工,這些獎賞均屬非固定薪資,應按給付金額扣繳6﹪,惟如合併當月份薪資發放時,則可按照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辦理扣繳。但給付之對象如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

該局強調,年終獎賞如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則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用扣繳稅款,但職工福利委員會仍應於次年元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給付是由員工薪資提撥科目項下開支者,則屬員工領回先前提撥之薪資,該筆薪資前已歸課綜合所得稅,就不再視為員工所得免再填報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9/1/12


2010年1月4日 星期一

扣繳門檻調高-上班族「利」多

降稅效應本(1)月開始發酵,受薪族首先受惠。財政部指出,自991月起,受薪者每月所得稅扣繳稅款起扣門檻調高,單身者月薪在6.85萬元以下者,都不必再按月扣繳一筆所得稅。


與去(98)年相比,受薪族若月薪不變時,以單身、無扶養親屬者月薪6.85萬元為例,去年每月需扣繳2,780元,今年起已不再預扣所得稅,全年可支配薪資增加3.34萬元。

財政部已經完成99年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提供各扣繳單位為員工扣繳所得稅之用。自今年元月開始,非選擇按固定扣繳率6%扣繳所得稅的薪水族,以查表(薪資扣繳稅額表)方式按月預扣所得稅者,每月扣繳稅款都會下降。

財政部解釋,這是因為今年的課稅級距受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漲幅已達3%,以及立法院修法調高綜所稅課稅級距金額影響,個人綜所稅負下降。加上綜所稅率在21%以下的前三級稅率,已自99年起各調降1%,政府為確實反映降稅,避免年底退稅案件激增,因此自99年1月1日起,查表扣繳所得稅的受薪大眾,調高起扣額,等同可立即享有按月反映降稅的好處。

依據99年最新的薪資扣繳稅額表,單身無配偶或扶養親屬者,月薪要超過6.85萬元以上,才需按月扣繳所得稅。與去年相比,起扣額調高6,500元。財政部說,今年薪水不變者,即會出現不再按月扣稅,或每月扣繳稅款減少的情形。

99年薪資扣繳稅額表的月薪起扣額,單身無扶養親屬者,月薪如為68,501元到69,000元者,每月應扣繳的所得稅為2,010元。

與去年相比,99年的起扣額不僅調高,達到起扣門檻的受薪族,月扣繳稅款也下降。同樣是月薪6.9萬元者,98年要扣繳2,850元所得稅,99年只需扣2,010元,月扣稅款減少840元。

若以四口之家的標準家庭為例,98年的每月薪資起扣額為82,501元,今年起四口之家月薪未逾8.9萬元,也不再按月扣繳所得稅,起扣額也較去年調高6,500元。

閱報祕書/扣繳制度

政府掌握所得稅稅源最主要的制度為「扣繳」,國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包括薪資在內的固定及非固定收入,多數都要預先扣繳一筆所得稅。

所得稅扣繳制度存在的目的,也有舒緩納稅人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次繳納全年所得稅的資金壓力。特別是受薪者,按月扣繳所得稅的機制形同分期繳稅,可避免繳稅壓力集中在每年5月(即結算申報季)。

每月扣繳稅款偏高時,納稅人需等到年底才能領回退稅;偏低者,年度結束時另需補稅。因此每月扣繳稅款愈精確,每年退補稅案件即會愈少。

所得稅扣繳稅款輕重,取決於扣繳稅率,以薪資為例,居住者有兩種稅率選擇方式,一是按6%的固定稅率扣稅; 一是由財政部每年編定「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單位再按納稅人事先填報的扶養親屬人數,每月查表課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99年起薪資扣繳稅率已自20%降為18%,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只需扣繳6%。 (記者陳美珍)

【2010/01/04 經濟日報】


2009年12月31日 星期四

非居住者之薪資所得扣繳又有新規定

財政部於98年10月9日發布解釋函,規範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關「薪資所得」扣繳事宜,此亦為聘有外籍員工之企業單位最為關心的焦點,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外僑朋友及扣繳單位注意,以保障自身的權益!該局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每月給付薪資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現為17,280元)1.5倍(即25,92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1.5倍者,須按給付額全數扣取20%。如同時受僱於多個雇主加計後其全月薪資總額超過上開規定金額致短扣稅款者,稽徵機關將向所得人追補應徵收20%與原扣繳6%之差額稅款。


二、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舉例來說,美籍人士布萊恩,於98年8月1日受僱擔任佳佳補習班英語教師,於每月底給付該月薪資24,000元;而布萊恩僅工作至98年11月15日即提前解約返國,其薪資給付及扣繳如下:


一、因98年10月31日星期六放假,佳佳補習班於11月2日星期一給付布萊恩10月之薪資24,000元,於11月15日又給付11月份半個月薪資12,000元。


二、依上述解釋函規定,11月2日給付之10月份薪資24,000元,原應於10月31日給付,係因適逢假日而延後給付致發生跨月情形,故應併入10月計算。故佳佳補習班只須於1月2日及15日各依6%扣繳率扣取1,440元及720元之稅款即可,毋須併計而扣取20%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981028日修正,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 1.5倍者,其扣繳率自9911日起下修為18%

【2009/12/30 經濟日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扣繳相關作業規定(財政部98.10.9台財稅字第09804080300號)


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