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4日 星期四

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應併薪資扣繳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於查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公司列報加班費係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工作性質每月定額給付加班津貼,並誤以為只要按時薪換算加班時數,一個月不超過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津貼,即可免納所得稅,致違反所得稅扣繳申報之規定。因此該局針對「加班費」提出說明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超過46小時之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二、另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未超過8小時之部分,金額並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可免納所得稅,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計算。如超過8小時之部分,其加班時數則應計入總時數內,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三、惟如係無論員工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者,則屬於津貼性質,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加班費」之薪資所得扣繳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稽核科 林科長 06-2223111轉805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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