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1日 星期四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員工依認股計畫認購公司新發行股票,扣繳憑單開立及申報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詢問有關員工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認購現金增資保留股份股票,其扣繳憑單應如何開立及相關課稅疑義?

該局說明,自9711日起,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員工依認股計畫認購公司新發行股票者,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可處分年度員工之所得額,歸課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公司應於可處分年度次年1月31日,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取得股票員工應將該筆所得列入處分年度綜合所得之其他所得申報;若員工認購價格超過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者,其所得以「0」計算,即免填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所稱「時價」,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者,為可處分日之收盤價,可處分日無交易價格者,為可處分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其屬興櫃股票未上市或未上櫃之公開發行股票非公開發行股票者,為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可處分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估定之。

萬華稽徵所 李股長 (02)23042270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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