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

提供擔保解除限制出境,仍應繳清欠稅,始得退還擔保品及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欠繳已確定之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得由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進一步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林先生因欠繳已確定之稅捐及罰鍰金額合計100多萬元,已達前揭限制出境標準,故國稅局依法報請限制其出境,嗣林先生因有要事急於出國,遂提供第三人所有與欠稅金額相當之不動產作為擔保,經該局報請解除出境限制。林先生回國後,仍未繳納欠稅,該局將前述擔保品移送執行,以清償所欠稅款;林先生不服,申請退還擔保品,主張其提供之擔保品僅為解除限制出境處分,非作為其所欠稅款之擔保,認為應將該擔保品退還,不應將其移送執行

該局特別說明,提供擔保之目的,在於保全租稅債權,為確能達成保全目的,在其欠稅及罰鍰未繳清結案前,稽徵機關自不得退還擔保品,且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將擔保品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欠稅而被限制出境,嗣經提供擔保解除出境限制者,仍應於回國後儘速繳納,以免該擔保品遭移送強制執行

徵收科 邱科長 06-229806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3/1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