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2日 星期一

消費合作社必須特別注意銷售對象只能限於社員,否則將喪失享受免稅優惠

消費合作社所得要不要課稅?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4款的規定,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免納所得稅。換句話說,消費合作社的經營對象只限於社員時,就可享受免納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不過,常見有些消費合作社為增加盈餘,乃於各地廣設銷售據點,銷售對象除社員外,亦包含非社員,類此部分對社員營業,部分對非社員營業之消費合作社盈餘,因不符「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免稅要件,將被課徵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轄內某一消費合作社辦理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480餘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結果,其中180餘萬元所得來自銷售社員,另300餘萬元則來自銷售非社員,明顯違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4款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免稅要件,當年度全部所得應予課稅,該消費合作社因此需補繳稅款120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消費合作社要注意銷售對象,以免影響免稅權益。

審查一科 許股長 06-229803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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