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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會計烏小姐來電詢問:因其將於2月底自台北市遷入臺北縣三重市,其3月要申報1、2月營業稅應向何地稽徵機關申報?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營業人變更營業地址,在未辦竣變更公司登記或營業登記前,仍應向原主管稽徵機關繼續購用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稅款;如已辦妥營業地址變更,其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為遷入地主管稽徵機關,依財政部86年8月21日台財稅第860459183號函釋規定,有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應退或留抵稅額等事項,應一併向遷入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2010/03/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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