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1日 星期三

業者提出帳冊憑證-可採核實課稅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對於保險經紀代理業者,幾乎同時都收到北市國稅局要求補稅的稅單一事,北市國稅局昨日表示,這次查核保險經代業者,是經過選案的結果,若業者能提出帳冊憑證者,可以向國稅局提出,即可不需採用同業利潤率計算所得,採核實課稅。

北市國稅局審查一科科長劉夢倫表示,這次保險經紀代理業,被列入查稅業者,是因為電腦選案的結果,而據她所知,這些業者並非符合擴大書審的營業人,本就是查稅的對象。

劉夢倫說,根據財政部的同業利潤率,保險經紀業務的同業利潤率為28%,但北市國稅局考慮實際狀況,決定以同業利潤率較低的18%,作為無法提出完整帳冊的營業人,計算其營所稅的所得方式,如果營業人可以舉出完整帳冊者,國稅局會採取核實課徵,就是業者實際賺多少,就核課多少營所稅

劉夢倫強調,營業人必須將保險經紀相關契約仲介事實登記的保險業務從業人員數等相關資料,如實向國稅局提出,並提供完整帳冊,否則無法核實課稅者,只好按目前核定的保險經紀同業利潤率18%,作為核課營所稅的計算方式。

2010-03-31 工商時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