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5日 星期四

銀行外幣存款利息須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近來有民眾詢問,存放銀行外幣存款帳戶所生之利息是否須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4款規定,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因此,個人外幣存款利息應列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惟得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合計計算之利息所得若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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