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9日 星期一

保障外勞權益-人力仲介禁預收服務費

為保障外籍勞工權益,勞委會修正私立就業機構服務許可與管理規定,未來私立仲介公司不得預先收取服務費,有服務才能收取費用,若違反最高可罰20倍罰鍰。

為保障外籍勞工權益,勞委會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規定,比照一般交易「有服務才收費」的慣例,立法規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預先收取服務費,避免造成外籍勞工負擔。

勞委會官員指出,原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得預先收取三個月服務費的規定,在本次修法中刪除。若未來仲介公司仍預收服務費,將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5款規定,處仲介公司超收金額十倍至20倍罰鍰。

此外,為避免違法者擔任機構重要職務,影響機構的營運方向,以及維護雇主求職人外國人的權益,勞委會決定加強管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因此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指出,「私立就業服務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後,未曾接受評鑑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2010/03/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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