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5日 星期一

醫院對遺體器官及組織捐贈者家屬提供之醫療補助款,免納綜合所得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財團法人醫院對遺體器官及組織捐贈者家屬提供之醫療補助款,可參照財政部88年7月23日台財稅第881928507號函規定免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醫藥學院依該校「自願捐獻遺體供醫學教學與研究處理準則」第5條規定,給付自願捐獻遺體家屬之慰問金,經財政部核准免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醫院對遺體器官及組織捐贈者之醫療補助,不論該補助係由醫療費用扣除(減免)或醫療費用先全額給付補助款事後再致贈,均係對遺體器官及組織捐贈者醫療費用之減免;考量其捐贈目的係為恢復人體器官之功能或挽救生命,是有關醫院給付自願捐獻遺體家屬之醫療補助款,可參照財政部88年7月23日台財稅第881928507號函釋意旨,免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3/15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