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

三項扣除額-開放網路查調

受資料來源提供受限影響,5月申報98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公、民營企業受雇員工、榮民等第一及第六類被保險人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可以上網路查調,免再自行蒐集;其餘健保被保險人,仍要自行提供健保費單據才能節稅。健保費可減稅金額,依法沒有上限,可以全額扣除。另外5月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財政部首度開放全國150萬個選擇列舉扣除額的申報戶,可以查調購屋借款利息大專院校學費保險費扣除額,免除自行蒐集繳費單據的麻煩,即可享有扣除額的節稅利益。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表示,納稅人可利用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使用綜所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透過網際網路下載,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櫃台查詢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扣除額資料,做為報稅參考。

由於今年首度試辦,列舉扣除額單據受限於資料不足,部分保險費不在今年提供查調之列,財政部提醒納稅人仍要自行蒐集,以免影響減稅權益。無法提供保險費扣除額資料的範圍包括:

一、健保費:第二類到第五類被保險人,包括第二類: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的外僱船員。第三類: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第四類: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的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的軍人遺族、服替代役期間的役男。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成員。

二、健保費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險,未列入查調範圍者則有產物保險公司承保的人身保險軍人保險學生平安保險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所查詢的扣除額資料,僅能做為申報時的參考,不符合列舉扣除額列報卻申報扣除者,稽徵機關仍會依法剔除。

納稅人只要依查詢的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教育學費申報扣除,即可免檢附繳費單據,但申報購屋借利息者,除利息單據外,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若申報扣除金額與查詢金額不符者,則應自行檢附繳費單據繳納證明書正本申報。

【2010/03/17 經濟日報】


綜合所得稅提供查詢部分扣除額資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可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
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透過網際網路下載,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櫃台查詢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大專以上院校的教育學費扣除額資料供報稅參考,以減少蒐集繳費單據的麻煩。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列報扣除;其不符合規定仍列報扣除者,稽徵機關應依法核減。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教育學費申報扣除,可免檢附繳費單據,如申報扣除金額與查詢之金額不符者,請檢附繳費單據繳納證明書正本申報。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除利息單據外,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該局指出,有關保險費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應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同一申報戶)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未達24,000元,以實際數列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投保單位開立被保險人自付健保費、勞保費之繳費證明,應分別列示健保費、勞保費金額。


本(98)年度綜合所得稅保險費扣除額資料提供範圍如附表,請民眾參考。




資料科 周股長 (02)23113711分機21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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