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6日 星期五

稅務問答/醫藥費列舉扣除-應剔除保險給付

水里鄉顧先生問:若醫藥費已請領保險給付,是否仍可列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的醫藥費?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記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予以扣除,例如醫藥費金額6萬元,保險公司理賠其中4萬元,剩餘2萬元部分才可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額之醫藥費用。另醫藥費已請領保險給付者,應請保險公司開立「收據差額證明」或其他可茲證明文件,就保險公司未給付部分之差額申報扣除,並於每年5月份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檢附。

【2010/03/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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