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熱浪襲人,有水的地方最能吸引民眾攜家帶眷前往消暑。近年暑假熱門旅遊景點,離島的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正夯,到訪遊客人數日增,為當地帶來無限商機。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前往離島地區旅遊的民眾,在當地消費所取得的免稅統一發票仍可兌獎。
國稅局指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另依離島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適用本條例免徵營業稅者,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且現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並未將免稅發票排除適用給獎規定,仍可參加兌獎活動。因此,消費者於上開離島地區購買適用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千萬要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並表示,今(103)年1-2月期統一發票千萬元特別獎,就是在離島地區的澎湖開出,特別呼籲離島當地民眾及前往旅遊的消費者,踴躍索取統一發票,下一個百萬甚至千萬富翁可能就是您!
法務一科 李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7/17
2014年7月17日 星期四
2014-07-17:離島旅遊消費取得免稅統一發票,仍可兌獎
2014年7月9日 星期三
2014-07-09:訂定發布「營業人申請辦理代顧客兌領中五獎或六獎之統一發票作業要點」
財政部表示,為便利民眾兌領各期統一發票5獎及6獎,提供多元化領獎方式,爰訂定發布「營業人申請辦理代顧客兌領中五獎或六獎之統一發票作業要點」,規定經營連鎖零售業務之公司組織,對外營業之總、分支機構達2家以上,且均全部使用電子發票、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及辦理代客兌獎業務訂有內部稽核制度之營業人,其總機構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各分支機構辦理收受顧客以對中5獎或6獎統一發票兌換商品、兌領現金或將中獎獎金轉換儲值金或點數業務。
財政部說明,該部前分別以89年2月3日台財稅第880450535號函及97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704049720號函規範,符合一定條件之營業人可申請辦理接受顧客以對中6獎或5獎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現金或儲值於企業儲值卡(6獎僅限於兌換商品)。又申辦紙本電子發票代客兌換5獎及6獎業務之營業人則係依該部財政資訊中心訂定之「營業人線上代兌紙本電子發票中獎獎金管理規範」辦理相關業務。為提供多元領獎方式,並劃一營業人辦理代客兌獎業務之範圍及處理原則,該部爰訂定發布本項作業要點。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考量目前使用收銀機與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係屬該部輔導轉換使用電子發票之重點對象,前揭要點之營業人申請資格必須是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換言之,新頒作業要點規定,使用收銀機與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無申請辦理代客兌獎作業之資格;惟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減少爭議,對於目前業經核准辦理代客兌獎業務但未導入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將給予預留約1年緩衝期間,俾利其轉換使用電子發票,以符合代客兌獎資格。依此,現行使用收銀機與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業經核准辦理代客兌獎作業之營業人,仍可持續辦理是項業務至104年6月30日(繼續適用該部89年函及97年函之規定至該日)。
財政部提醒,本作業要點發布後,符合資格之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代客兌獎業務。營業人經核准辦理代客兌獎業務,應依規定注意審核發票是否符合領獎要件,發現收受代客兌獎之統一發票有偽造、變造者,負有通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之義務;上開營業人如有被查獲自行虛開統一發票冒領獎金等情形者,主管稽徵機關將停止其辦理代兌領獎業務並追回所領取之獎金;如營業人未經核准而擅自辦理代客兌獎業務者,將不得向代發獎金單位兌領獎金。
財政部最後表示,如有查詢該作業要點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行政規則全文檢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法規\營業人申請辦理代顧客兌領中五獎或六獎之統一發票作業要點)」項下查詢。
科長李志忠 (02)23228166
財政部賦稅署 2014/7/9
2013年10月4日 星期五
2013-10-04:財神爺沒走!幼稚園非營業人 發票打統編千萬獎可領
發票打上統一編號就不能領獎,7、8月統一發票千萬特別獎中獎號碼71895847,全台13張中獎發票,其中一張由中華電信台中營業處開出,卻打上統編,原以為和財神爺擦神而過,但國稅局看到新聞後,主動聯繫中華電信,依照法律規定,中獎的單位雖然發票打統編,但非營業人,所以還是可以領獎,簡直就是掉進地獄後又飛上天堂。
台中一間私立幼稚園,從網路上購買中華電信電子商務管理的點數卡,消費648元就幸運兌中1000萬,結果卻因發票打上統一編號,以為不能領獎,連中華電信員工都說「好嘔」!民眾更說無緣,這是命啊!應該會懊悔一段時間。
原本以為打了統編不能領,最幸運的人瞬間成了全台灣最衰的人,但財神爺又回來了,國稅局說1千萬可以領。一來一往相差1千萬,中獎人一定心情掉落谷底又飛上天堂,由於中獎單位非營業人,醫院、律師、還有私立幼稚園,就算打了統編一樣可以領。
根據財政部統一發票領獎注意事項,統一發票收執聯不符給獎的規定: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或營業人的統一發票。(辨識方法:1.手開式的發票從買受人名稱來辨識;2.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發票如果正面打印有8位數字的統一編號者)。而人民團體或執行業務者所取得的發票,雖有8位數字的扣繳編號,仍可給獎。
只要歸屬於營業人類別,如公營機關、公立學校等,打了統編就不能領,而打上統編就是於幼稚園的公有財產,個人不得領用,一千萬總算乖乖入袋,原本是哭笑不得的命運,現在應該可以捧著白花花的銀子睡個好覺了。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2013-10-04
2013年3月14日 星期四
2013-03-14:中獎的統一發票蓋印不清楚或因不慎投入洗衣機中,致部分破損,還能領取中獎獎金嗎?
高雄市納稅義務人陳小姐來電詢問:中了2張101年11-12月份的統一發票,但其中1張的統一發票章蓋印不是很清楚,而另1張不小心放入洗衣機,有部分破損了,這樣還能去領獎嗎?如果不能,應如何補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照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統一發票收執聯,不得給獎。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所以蓋印不清楚的發票,可以請其原本購物的商家補蓋統一發票專用印章;已破損的發票,也可以請商家提供存根聯影本,當作證明來兌領獎金。如果發票模糊破損又忘記原本開立發票的商家究竟是哪一家,可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的公示資料查詢,點選「統一發票開立行號查詢」,輸入統一發票開立的月份及號碼,就可以查詢商家的名稱及地址囉!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上述情形,民眾可持載具索取電子發票。消費者可依本身消費習慣持悠遊卡、i-cash或會員卡,或上網至電子發票雲輸入手機號碼及電子信箱,經驗證成功後,即可下載專屬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無須改變原有習慣,還可以至電子發票雲查看每筆交易明細。若開啟「中獎通知」功能,亦可在統一發票開獎(奇數月份 25 日)後,收到電子郵件通知中獎發票;若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功能,獎金將會自動匯入銀行帳戶,不但避免上述情形,還可節省人工蒐集整理發票與對獎的時間,省時又方便。如有電子發票之相關問題,可撥打電子發票24小時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洽詢;相關電子發票之訊息或App服務等,可上財政部電子發票雲(http://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或下載。
綜合規劃科 稅務員 林靜妍(07)7256600 分機:771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3/14
2013-03-14:您有統一發票收納及對獎的困擾嗎?趕快申請手機條碼一次搞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財政部已於去(101)年3月推出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只要在電子發票試辦商消費時出示「手機條碼」就可以索取電子發票,不再列印紙本電子發票,可免去整理發票的困擾,對獎時也只要至多媒體服務機(例如7-11的ibon機)輸入手機條碼及驗證碼查詢中獎資訊,再將該張中獎電子發票收執聯印出來兌獎,既省時又便利。
申請手機條碼3步驟:
1.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www.einvoice.nat.gov.tw)或多媒體服務機(如:7-11的ibon機)輸入手機號碼及電子信箱申請索取條碼;
2.約30秒手機可接收到驗證碼簡訊,於登入畫面輸入手機號碼及四位驗證碼後,即可列印手機條碼;
3.消費結帳時出示手機條碼供店家掃瞄,即可索取電子發票。
該局呼籲,消費時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不列印紙本,節能減紙又環保,智慧生活e起來,相關訊息請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電洽0800-521-988詢問。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3/14
2013年3月4日 星期一
2013-03-04:紙本電子發票沒有領獎欄位,要怎麼領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紙本電子發票要怎麼兌獎?中獎時,因為背面沒有領獎欄位,要怎麼領獎?
該局指出,國稅局正積極推動電子發票,在還沒全面無紙化之前,民眾拿到紙本電子發票的機會變多。紙本電子發票與拿到傳統的發票一樣,要妥善保存,自行對獎,中獎時持發票收執聯和身分證到郵局領獎。發票背面雖沒有領獎欄位,但可在背面空白處填寫領獎金額、中獎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電話即可。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蘇稽核 06-229805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3/4
2012年11月19日 星期一
2012-11-19:統一發票中獎人於領獎後退貨如確無非法情事無須繳回獎金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期有營業人詢問,所開立統一發票如果中獎人於領獎後,嗣後發生退貨情事所領獎金是否須繳回?
該局說明,統一發票之給獎,旨在鼓勵民眾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以控制稅源,增裕稅收,買受人因依法取得統一發票而中獎,與其事後發生銷貨退回係屬兩件事,如經查明確無非法套取或冒領統一發票獎金之情事者,其已領取之中獎獎金無須再繳回。
該局指出,如經查明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與買受人非法套取或冒領統一發票獎金情事者,依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自得予以追回,其涉及刑事責任部分,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該局呼籲,為鼓勵消費大眾監督功能,達到防止逃漏、控制稅額之目的,財政部將統一發票給獎增開獎金新臺幣1,000萬元之特別獎,藉此也呼籲民眾購物消費一定要索取統一發票,並記得兌獎,人人都有機會成為千萬獎金得主。
信義分局 陳課長 (02)27201599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1/19
2011年3月14日 星期一
外籍人士中發票-也可以領獎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外籍人士在台購物消費,取得的統一發票一旦中獎,也可領獎。財政部已修改統一發票給獎辦法,除增訂一個1,000萬元「特別獎」,並明訂外籍人士領獎資格,以杜爭議。
財政部修改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同時經由修改給獎辦法釐清中獎人身分的認定範圍,明確規定外籍人士不被排除在給獎對象之外。依據修正後的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9條規定,中獎人領獎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洽填收據領獎。中獎人如為非本國國籍人士,得以護照、居留證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替代國民身分證。
財政部同時規定,現行營業稅適用零稅率的規定,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外,還有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之1第3項,配合將各該法律規定適用「零稅率」統一發票收執聯,均排除給獎。也就是消費者取得零稅率發票,即使中獎也無法領獎。
【2011/03/14 經濟日報】
2010年10月27日 星期三
勸募團體發起募集統一發票活動申領獎金事宜
(彰化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邇來有社福團體來電詢問發起募集統一發票捐募活動,活動前應否申請許可及以募得之統一發票申領中獎獎金有無特別規定?
該分局說明,社會團體如舉辦募集統一發票活動,原即無須向稽徵機關報備,但為避免事後領獎時,遭誤認涉嫌冒領獎金等不必要之困擾,財政部賦稅署原以83年9月12日台稅二發第831610573號函釋規定,得檢具該管社政主管機關之核准函等向財政部租稅教育及宣導推行小組報備。但財政部99年8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904526800號令釋已廢止上開函釋 。
該分局指出,勸募團體發起統一發票捐募活動,統一發票非屬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募集財物範圍,無須依該條例第7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亦無須向財政部賦稅署或稽徵機關報備。
該分局提醒,為避免不肖人士假藉勸募團體名義冒領獎金,勸募團體申領中獎發票獎金時,具領人應出示該團體證明文件及服務證,並於兌獎統一發票上加蓋該團體章戳,以供代發獎金單位核認。
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10/27
2010年8月11日 星期三
勸募團體發起募集統一發票活動及申領獎金注意事宜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勸募團體發起募集統一發票活動,無須向該部賦稅署或稽徵機關報備,惟為避免不肖人士假藉勸募團體名義冒領獎金,勸募團體申領獎金時,具領人應出示該團體證明文件及服務證,並於兌獎統一發票上加蓋該團體章戳,同時廢止該部賦稅署83年9月12日台稅二發第831610573號函。
財政部表示,社會團體發起統一發票捐募活動,依行政院於42年訂頒之「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第3條規定,應向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上開該部賦稅署83年函爰規定該等團體發起統一發票捐募活動,無須向該署或稽徵機關報備;惟主辦團體如為避免事後領獎時,恐遭誤認為涉嫌冒領獎金等不必要之困擾,得檢具該管社政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影本及代表領獎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向該部租稅教育及宣傳推行小組報備。由於上開「統一捐募運動辦法」業於96年1月19日廢止,各該社會團體已無得檢具該管社政機關之核准函向該部租稅教育及宣傳推行小組報備。又據內政部表示,現行公益團體募集統一發票,非屬公益勸募條例之募集財物範圍,無須依公益勸募條例第7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因此,上開83年函釋允宜檢討,爰重新發布新令予以規範。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鑒於勸募團體募集統一發票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有無向該部賦稅署報備,對統一發票核銷實務作業尚無影響,為簡化作業,爰廢止該部賦稅署前開83年函,並重新發布新令核釋,勸募團體發起募集統一發票活動,無須向該部賦稅署或稽徵機關報備,惟勸募團體申領獎金時,具領人應出示該團體證明文件及服務證,並於兌獎統一發票上加蓋該團體章戳,供代發獎金單位核認,以杜流弊。
財政部賦稅署 2010/8/11
勸募團體發起募集統一發票活動及申領獎金注意事宜
2010年6月17日 星期四
財政部修正發布「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8條
財政部表示,該部發布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8條,明定中獎人應於開獎日之次月6日起3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並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為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前有中獎人持中獎統一發票在領獎截止日正常營業時間(下午5時30分)過後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門郵局(以下簡稱北門郵局)「延時營業窗口」兌獎,因已逾兌獎單位之正常營業時間,遭該郵局以已逾期為由拒絕給獎,引發爭議。該部指出,北門郵局平常日之正常營業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延時營業窗口』營業時間為下午5時30分至晚上9時,夜間郵局營業時間為晚上9時至11時,故該局統一發票兌領作業截止時間為下午5時30分。且北門郵局於1樓及2樓營業廳明顯處均立有告示牌,明確告知統一發票兌領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中獎人在領獎截止日下午5時30分過後始至北門郵局『延時營業窗口』兌獎,因已逾兌獎單位之正常營業時間,故該局以已逾期為由拒絕給獎,於法尚無不合。
為避免中獎人未於代發獎金單位辦理統一發票兌領獎金作業之營業時間內兌領獎金,致發生無法兌領獎金之爭議,該部爰於99年6月17日修正發布該辦法,明定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為之,以資明確。
財政部提醒民眾,如有查詢此次修正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法律與法規命令全文檢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法規\統一發票給獎辦法」項下查詢。
財政部賦稅署 2010/6/17
2010年6月9日 星期三
發票無法領獎10理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中區國稅局8日表示,許多民眾持有發票到金融機構進行兌獎時,經常無法領取獎金,由於目前發票的中獎率只剩下千分之3,在中獎不易,獲獎卻無法領獎下,一度引發民怨,為此,中區國稅局整理10大無法領獎原因提醒之外,並協調郵局盡量提供方便,除非有變造或者不實領獎需要追回獎項者,否則盡量給予中獎者方便。
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持有中獎發票卻無法領獎約有10大理由,包括:
(1)未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者。
(2)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
(3)載明的買受人經塗改者。
(4)已註明作廢。
(5)適用零稅率的發票。
(6)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7)漏開發票經查獲補開者。
(8)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
(9)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
(10)已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國稅局表示,除了6獎之外,其餘獎項都要扣除千分之4的印花稅,4、5獎項不需繳納所得稅,為了方便民眾,國稅局已經協調郵局,5、6獎中獎發票,如果因收執聯上營業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模糊不清,或因機械因素,而非人為外力因素所造成的模糊不清,且確有列印痕跡,僅因色澤較淡致難以辨識交易金額之收銀機發票,郵局可先行給予兌獎。
【工商時報 2010/06/09】
2010年4月23日 星期五
稅務問答/業者誤開上期發票-中獎仍可兌獎金
太保市陳先生詢問:最近整理發票準備對獎時,發現有一張收銀機開立的統一發票上列印之所屬月份與實際消費開立的月份不同,不知這張發票可否對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至營業人誤用上期之統一發票開立交付買受人者,依財政部函釋,應由營業人即時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告備查,以利查考。因此買受人不論是取得提前使用次月之統一發票或營業人誤用上期之統一發票,均應以該統一發票上列印之月份(非實際開立之月份)號碼對獎。例如11月初消費,拿到9、10月之發票,這張發票要對9、10月之開獎號碼;同樣12月底消費,拿到隔年1、2月之發票,不能對11 、12月之開獎號碼,而要等到3月對1、2月之開獎號碼,若幸運中獎仍可領取獎金,權益並未受損。
【2010/04/23 經濟日報】
2010年2月23日 星期二
中獎之統一發票上店家名稱不清楚,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中區國稅局表示,大多數消費者均已養成購物索取統一發票的好習慣,惟好不容易才中了統一發票的一個小獎,卻因發票上店家名稱不清楚,擔心無法給付獎金時,你千萬別因失望而放棄,目前財政部已提供查詢服務,民眾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公示資料查詢」之「統一發票開立行號查詢」,輸入統一發票號碼,即可查出正確開立統一發票之行號名稱及地址。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9年03月24日台財稅第780402040號函規定,代發統一發票獎金單位對五、六獎中獎之收銀機統一發票,雖其他條件均核對相符,但該發票之開立營業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模糊不清者,為免中獎人往返補蓋開立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之不便,其獎金得依規定照數先行核發。惟為免讓偽造、變造統一發票冒領獎金者,有可乘之機會, 民眾最好先由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補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再向各地郵局領獎。
該局特別呼籲,今後對於五、六獎之中獎者,如發現店家名稱不清楚,記得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解決你的麻煩。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稽核科 張惠蘭 04-23051111轉620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9/02/23
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
同筆交易中,僅一張發票中獎時,得以該張中獎發票兌獎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對於同1筆交易開立多張發票,僅其中1張發票中獎時,得以該張中獎發票兌獎,並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之規定給獎。
惟近年來,由於現代人生活型態轉變,經常集中一次購物,每次購物之品項繁多,往往無法於一張發票容納,致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發票之情況增加,連帶使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發票僅1張發票中獎之情事增多。財政部賦稅署考量營業人提供發票存根聯影本所耗費之社會成本,以及民眾往返補正之不便,對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發票,僅其中1張發票中獎時,倘該筆交易或該張中獎發票並無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不合給獎規定情事者,即得以該張中獎發票兌獎。
該局另補充說明「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明定10款不得給獎之規定,例如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交易金額;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等情事者,即不得給獎。因此實務上代發獎金之金融機構於發獎時,均須審視統一發票之交易內容是否符合給獎規定,始能發獎。如有任何疑義,請洽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2/3
2010年1月27日 星期三
發票有統編中200萬不一定能領
這兩天是統一發票開獎日,第一特獎在台東開出,但中獎人宋先生去領時卻被拒絕,因為上面打了統編,國稅局說不能領,只能抵税,後來發現,統編是社區發展協會的,屬於「非營利事業」單位,可以領,讓宋先生很開心,不過,國稅局說獎金屬於協會,不是個人,讓宋先生的心情像洗三溫暖一樣,時熱時冷,失望透頂。
對中200萬獎金的宋先生很開心,以為是自己獨得200萬獎金,卻沒想到發票上面的統編,讓這筆錢差點就入了國庫。中獎人宋博芳:「不能領喔,我就罵那個站長啊,就是說既然如此,你幹嘛跟我講,就不要講好了,心情還會比較好一點。」
200萬差點進了國庫,宋先生連忙說,這統編是他們社區發展協會的,經過國稅局查證,發票是非營利事業組織,獎金可以領,但得主不是宋先生,稅後的160萬全都得交給協會,讓宋先生的心情,就像是洗三溫暖般,五味雜陳。宋博芳:「就納入協會,做公益,做公益,做公益有什麼關係。」
原來發票上打上了統編,照規定,
1.若是營利機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部隊及營業人等,不能兌獎,只能抵稅,
2.但如果是非營利機構中獎,錢是屬於機構的,所以雖然是宋先生消費中獎,但因為統編是協會的,所以獎金要歸協會所有。
南區國稅局台東分局分局長胡錦康:「但是不說個人,不能個人使用,也要用社區發展的名義,去領這筆款項。」
雖然宋先生很失望,但他去加油的這間加油站卻很開心,因為96年也開出統一編號特獎200萬,這次又再度開出特獎,年初就有好運,員工和老闆都期待有財神的眷顧,業績也能強強滾。
2010-01-27
2009年12月15日 星期二
無交易金額之統一發票,不能兌換中獎獎金
統一發票開獎了,莊小姐一大早就前往郵局,想要兌領發票中獎獎金,可是郵局說發票上無交易金額,不能領獎,這是為什麼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有10種不適用給獎情形,除了
1.發票上交易資料模糊不清、
2.無法辨認及
3.發票上未加蓋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可由開立發票營業人加註及蓋章證明,再核發獎金外,
4.無交易金額之發票,因不符合給獎規定,亦不能兌領獎金,經常造成發獎郵局與消費者間之爭議。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無交易金額發票,包括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或持商品禮券(銷售禮券時已開立發票)向營業人兌換商品等,如僅有上開兌換或退費行為,無其他交易或另補足差額者,倘取得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因發票上並無交易金額,則無法兌領中獎獎金。
另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僅為兌換或退費之情形,則營業人無需開立統一發票。為避免引發兌獎爭議,影響消費者對營業人之印象,請營業人務必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審查三科 稅務員 葉香伶(07)7256600分機736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12/14
2009年12月14日 星期一
營業人未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需開立統一發票
最近有民眾向稅捐單位投訴,因商號誤開統一發票,致該誤開之統一發票中獎後無法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兌領獎金。
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係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之銷售憑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換言之,如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尚不發生開立統一發票之問題。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統一發票收執聯沒有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的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章,不適用給獎規定。因此,消費者如持開立發票交易金額為零(常見於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商品禮券抵付金額時)或持空瓶向店家退還押瓶費店家誤開立之負數金額發票,是無法兌獎的。
國稅局呼籲各公司行號,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請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以免民眾拿到無法兌獎的發票,中獎後衍生不必要爭議,並請民眾購物消費勿忘索取統一發票,以維租稅正義。
審查四科 李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12/11
2009年7月8日 星期三
以偽變造之中獎發票冒領獎金,係違法行為,請勿以身試法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近日報載有歹徒涉嫌持偽變造統一發票兌獎等情事,該署說明,按目前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係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為發獎,民眾對中特獎、頭獎、二獎及三獎者需向各縣、市指定之郵局兌領;兌中四、五、六獎者可向各地郵局兌領。另如係兌中五、六獎者,亦可持向經核准辦理中五獎、六獎兌換商品或將中獎獎金儲值於企業儲值卡內業務之營業人(目前有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全家便利商店份有限公司、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兌換商品或儲值點數,營業人受理後再持向代發獎金郵局彙兌獎金。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指出,除前開經核准辦理兌換商品業務之營業人,應加強核對發票及落實內部稽核制度,以防止收受偽變造發票外,目前持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兌領獎金之中獎發票,均送財政部印刷廠核銷,該廠逐張審核中獎發票是否符合給獎規定,並同時辨識發票之真偽,如查獲有以偽變造發票冒領獎金,均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規定,追回冒領獎金,並於取得不法事證後,移送司法機關究辦。因此,該署特別呼籲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財政部賦稅署 98/07/07
2009年7月2日 星期四
發票中獎不容易,那些發票不能兌獎不可不知
(桃園訊)有民眾詢問好不容易統一發票中獎,才逾規定領獎期限1天,可不可以領獎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止逃漏稅,掌握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爰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依該辦法第11條規定有下列10種情形是不符合給獎規定:
一、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
事業統一發票專用章者。
二、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
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實相符
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三、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四、已註明作廢者。
五、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之零稅率者
。
六、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七、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八、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
人者。
九、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
定申請退稅者。
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