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3日 星期五

稅務問答/業者誤開上期發票-中獎仍可兌獎金

太保市陳先生詢問:最近整理發票準備對獎時,發現有一張收銀機開立的統一發票上列印之所屬月份實際消費開立的月份不同,不知這張發票可否對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至營業人誤用上期之統一發票開立交付買受人者,依財政部函釋,應由營業人即時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告備查,以利查考。因此買受人不論是取得提前使用次月之統一發票營業人誤用上期之統一發票,均應以該統一發票上列印之月份(非實際開立之月份)號碼對獎。例如11月初消費,拿到9、10月之發票,這張發票要對9、10月之開獎號碼;同樣12月底消費,拿到隔年1、2月之發票,不能對11 、12月之開獎號碼,而要等到3月對1、2月之開獎號碼,若幸運中獎仍可領取獎金,權益並未受損。

【2010/04/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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