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9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帳列閒置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列閒置資產,於稅務申報時自行調整續提之折舊,不得列報折舊費用(營業費用或製造費用)或其他損失,應俟未來處分資產時,就轉列閒置資產前之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處分價格之差額認列損益

該局說明,固定資產係指供營業使用有形資產,若係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例如不再用於生產之廠房及機器設備,營利事業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相關規定,轉列閒置資產。閒置資產因已無未來經濟效益,非屬折舊性資產,不能再按期計提折舊

該局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甲公司因企業轉型致部分生產線停工,相關廠房生產用機器設備已長期閒置,故自行將閒置之
機器設備由帳列固定資產科目轉列為其他資產-閒置資產,惟仍續提折舊並列報當年度折舊費用(製造費用)120萬元,經該局依規定調整剔除該筆費用並核定補徵稅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對於資產應參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相關規定帳務處理,並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稅法規定自行調整剔除不得列報費用之金額,以為正確之申報。

大同稽徵所 鄭股長 (02)25853833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10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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