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9日 星期五

學會受託辦理研習會等之收入,如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營業人詢問,學會受託辦理專題研究研習會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學會既受託辦理專題研究研習會等,其所提供之勞務收入即屬上述銷售勞務之範疇,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最近發現某些學會受託辦理專題研究研習會等活動,因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未辦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中正分局 黃課長 (02)23965062分機60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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