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0日 星期五

看到郵局的送達通知書,務必前往郵局領取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收到行政執行處發出之傳繳通知後,到國稅局主張未收到稅單,要求僅補繳本稅免加徵滯納金。事實上,稅單經以郵局雙掛號寄送,因民眾不在,無法會晤當事人,又無同居人受雇人大樓管理員可收受時,郵差會將該繳款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單二份,一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此時,無論當事人實際上於何時領取該稅單,均以寄存郵局之日,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呼籲,住居所門首或信箱中,如貼有或置有郵局寄存送達通知書時,務必前往郵局領取,若為稅單者,請如期繳納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不要以為只要不去郵局領取,就表示沒有收到該稅單而不用繳稅。受送達人雖未前往領取,寄存郵局之稅單已屬合法送達,在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及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還可能被限制出境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4/29


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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