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3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其當年度營業費用應如何分攤?

高雄市某公司來電詢問:本公司出售自有房地固定資產一筆,當年度應如何列報收入費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而出售土地者,若該土地屬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計算免稅所得時,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款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營業費用利息支出,依此計算得之收益損失應列報於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出售資產增益損失項下;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是以依前開規定計算之免稅出售土地之增益不計入課稅所得額,惟若有損失亦不得課稅所得額減除

鹽埕稽徵所 稅務員 陳美琳(07)5337257分機653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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