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0日 星期五

繼承人將遺產捐贈予公益團體,不計入遺產總額而免予課徵遺產稅者,不得再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有納稅義務人將其繼承之遺產,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之相關公益、慈善團體,因而不計入遺產總額免予課徵遺產稅,嗣後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致虛列一般捐贈扣除額,遭補稅並裁處罰鍰。納稅義務人雖表示其係因不諳法令所致,申請復查,惟仍遭駁回。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將其繼承之遺產捐贈予公益、慈善團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免予課徵遺產稅,繼承人既未因上開捐贈而使自有財產減少,自不得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同時,財政部為免納稅義務人不諳稅法誤遭裁罰,業已於90年5月2日發布台財稅第0900452891號令:「遺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捐贈之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免予課徵遺產稅者,不得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於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惟在本令發布前已申報捐贈列舉扣除者,經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後,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應多加注意。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對應如何申報,理應參照法律規定辦理;若對法律適用及解釋產生疑義時,亦得向專業機構及人員查詢,於獲得正確及充分之資訊後申報,以確保自身權益。

法務科 稅務員 王辰萃(07)7256600分機754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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