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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5日 星期三

2017-11-15:執行業務者給付同業公會之教育訓練費應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本市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王先生來電詢問,該事務所派員參加所屬建築師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共支付教育訓練費用5,000元,並取得公會開立之收據,該筆費用應否辦理所得稅扣繳及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自101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但同業公會已就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免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近來查核執行業務案件時,屢查獲業者列報進修訓練費用,卻未依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情形,支付該筆費用雖無需先行扣繳稅款,惟依稅法規定,未依限填報免扣繳憑單,仍需處以罰鍰。國稅局再次提醒執行業務者,當年度如有上開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情形,務必依限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朱玲瑤(07)7256600 分機:72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1-15


2013年3月13日 星期三

2013-03-13:扣繳單位如何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補申報及更正申報

10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已截止收件,高雄國稅局接到許多詢問有關如何辦理補申報及更正申報的電話,以下是對於比較常發生問題所作的說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10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收件期限是102年1月31日,扣繳單位如果還未辦理申報,扣繳義務人應檢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的第1聯、扣繳稅額繳款書及申報書1份,向扣繳單位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補申報;扣繳義務人申報後如果發現憑單內的所得人姓名、統一編號、所得年度、所得類別、給付金額、扣繳稅額及申報書等填載錯誤時,應檢附申請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更正明細表、更正前後憑單、更正前後申報書及證明文件,向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些所得性質雖然相同,但給付對象不同,也會造成所得類別的不同,例如公司員工到醫療院所去作團體健康檢查,再由公司統一付款並辦理申報,此時,開立給該診所扣繳憑單的類別是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但是,如果是屬於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的醫院,則該筆扣繳憑單的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這是因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醫院非屬個人執行業務者的緣故。此外,公司發給董監事的酬勞,如果董監事是個人,則所支付的酬勞屬於薪資所得,但如果董監事是法人的話,支付給法人的董監事酬勞就屬於其他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對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及更正如有疑義,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郭三本 (07)7151511#615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3/13


2013年2月5日 星期二

2013-02-05:公司負責人不因卸任而免除其未盡扣繳義務之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負責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對於公司給付納稅義務人之所得負有扣繳義務,嗣後如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對其任職期間給付之所得仍負有扣繳義務,不因變更負責人而免除其責。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A公司於99年12月至100年2月間給付境內居住者乙君利息所得25萬元時,甲君未依規定扣繳稅款2萬5千元,該局責令甲君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甲君不服,主張其於100年6月中即未任該公司負責人,於101年1月應開立扣繳憑單及限期補扣繳期間已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不生扣繳稅款問題。

該局指出,按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另依同法第92條規定,倘係給付境內居住者所扣取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所扣繳稅款開立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上開甲君於A公司「給付」乙君利息所得時(99年12月至100年2月)仍為該公司之負責人,自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有無負扣繳義務應視給付納稅義務人所得時是否仍為扣繳義務人而定,與次年開具扣繳憑單時是否仍擔任公司負責人無涉,故任職期間給付之所得應注意是否已依法辦理扣繳,以免因違反所得稅法規定而遭處罰。

北投稽徵所 黃股長 (02)28951515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2/5


2012年10月12日 星期五

2012-10-12:執行業務者支付所屬同業公會教育訓練費用,應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自101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請注意上述規定,以正確開立憑單。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路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薛靜涓 04-23051111轉221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10/12


2012年9月18日 星期二

2012-09-18:給付同業公會之會費及教育訓練費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扣繳單位詢問,給付所屬同業公會之會費及教育訓練費用,應否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又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另說明,同業公會及人民團體依法收取之會費,係為維持會務正常運作之用,如僅有會費、捐贈及基金存款利息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教育訓練費用時,應確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致補稅處罰。

審查二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9/18


2012年6月28日 星期四

執行業務者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是否應列單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參照財政部99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函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教育訓練費用,應特別注意前揭規定,以免因漏未列單申報而遭受處罰。

審查二科 張瀞尹 03-3396789 轉 143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6/28


2012年5月30日 星期三

公司負責人不因卸任而免除其未盡扣繳義務之責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負責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對於公司給付納稅義務人之所得負有扣繳義務,嗣後如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對其任職期間給付之所得仍負有扣繳義務,不因變更負責人而免除其責。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A公司於95年12月至96年2月間給付境內居住者乙君利息所得250萬元,甲君未依規定扣繳稅款25萬元,該局責令甲君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甲君不服,主張其於96年8月中後即未任該公司負責人,於97年初應開立扣繳憑單時段及限期補扣期間已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不生扣繳稅款問題。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復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甲君猶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次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倘係給付境內居住者所扣取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所扣稅款開立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倘係給付非境內居住者所扣取之稅款,則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開立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該局提醒各公司負責人,有無負扣繳義務應視給付納稅義務人所得時是否仍為扣繳義務人而定,與次年開具扣繳憑單時是否仍擔任公司負責人無涉,所以任職期間給付之所得應注意是否已依法辦理扣繳,以免違反所得稅法之規定。

法務二科 鄭科長 06-229806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5/30


2012年4月12日 星期四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應如何辦理所得稅報繳事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如無營利活動,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應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係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其財產視為全體派下員公同共有之財產,屬財產權之一種,如該公業處分土地,即為公同共有人對公同共有土地之處分,故該公業將處分土地所得價款分配予全體派下員時,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該所得全體派下員免納綜合所得稅;至該公業分配屬處分土地價款以外之收益或孳息予全體派下員時,應由該公業管理人按實際分配之收益,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該局舉例,某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100年度分配全體派下員各22萬元,其中屬處分土地價款分配金額為12萬元,其餘分配則源自該土地未處分前出租所收取之租金,該公業管理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100年度各派下員其他所得10萬元。

該局提醒,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請注意所得稅徵免及核課方式及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辦理。

審查一科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4/12


2011年1月17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給付同業公會之教育訓練費用及會費有關扣繳及憑單申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迭有扣繳單位詢問有關給付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之教育訓練費用及會費是否應扣繳及開立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9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函規定,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另財政部99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471090號令規定有關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違反規定遭受處罰。

北投稽徵所 莊股長 (02)28951515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1/17


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核釋營利事業或團體會員繳納會費無需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表示,邇來國內機關團體陸續向該部洽詢營利事業或團體會員繳納會費,應否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問題。該部經審慎研析後,於99年12月24日核釋,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申報填發免扣繳憑單規定之立法目的,旨在加強課稅資料之蒐集,以利掌握稅源。考量同業工會或人民團體依法收取之會費係為維持會務之正常運作,其所得性質,類似營利事業經營本業之收入,且依該部84年9月8日台財稅第841644931號函規定,團體如僅有會費、捐贈及基金存款利息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尚無耗費徵納雙方人力及成本,針對此類團體蒐集課稅資料之需要,爰規定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給付時,無需依上開規定申報免扣繳憑單,以資簡化。

財政部賦稅署 2010/12/29


2010年8月24日 星期二

扣繳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捐時,應注意當事人是否適格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某轄A公司給付國外B公司資料處理費及電腦與系統維修費時,業由A公司負責人甲君按扣繳率20%扣繳稅款在案,惟事後A公司認為該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無扣繳義務,應有適用法令錯誤致溢扣繳稅款之情形,乃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惟其誤以營利事業之名義A公司提出申請,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判決駁回。按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及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該報酬之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為B公司,而扣繳義務人則為A公司負責人甲君;甲君因係A公司之負責人,對A公司之業務居於監督執行之地位,而國家為確保稽徵效率,是所得稅法第89條乃課以其負責人扣繳之協力義務,此係給付金錢義務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之行為義務,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0條規定,如有適用法令錯誤致誤扣繳稅款情事,自應由納稅義務人B公司或扣繳義務人甲君申請退還,始符合規定,亦即A公司縱使有事實上之利害關係,亦無從代替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行使返還稅捐請求權之法律上權利。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法人為法律上之獨立人格者,其與為法人代表人之自然人,係各別之權利義務主體,不容混為一談,改制前行政法院50年判字第110號著有判例。而所得稅法第89條業已明定各項所得給付時之扣繳義務人之身份,是公司如認有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致溢扣繳稅款之情形,欲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時,應注意須以扣繳義務人之名義提出申請始為適法,避免發生當事人不適格而影響權益。

法務科 審核員 黃翠瑩(07)7256600 分機759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8/24


2010年1月27日 星期三

違約金免辦理所得稅扣繳但要列單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個人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免扣繳所得稅款,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而給付之違約金、買賣契約因一方放棄承買而被沒收之定金、個人買受土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受領之違約金等,皆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給付人係屬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收件至99年2月1日截止,請儘速如期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扣繳申報問題,可就近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詢問。

松山分局 周課長 (02)27183606分機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年1月21日 星期四

機關團體因受贈所得所開立的收據應詳實列示,以利捐贈單位填報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但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並定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其他所得」類別欄項,增列「97受贈所得」細項代碼。

該局指出,捐贈收據並無統一的制式格式,請受贈機關團體在印製捐贈收據時,須將受贈單位的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核准設立文號,及捐款者的名稱、統一編號、捐款金額等相關欄位標示清楚,以利捐贈單位填報免扣繳憑單並作為相關費用單據憑證。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