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9日 星期五

扣(免)繳憑單填報錯誤,應如何申請更正?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扣繳單位來電詢問扣繳憑單填報錯誤,應如何辦理更正?該局說明除應填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外,尚須依錯誤情形,檢附資料如下:

一、所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填寫錯誤:
(一)所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原填報扣(免)繳憑單存根聯。

(三)更正後扣(免)繳憑單報核聯。

二、給付總額或扣繳稅額填報錯誤:
(一)帳簿及正確金額之證明資料(如薪資印領清冊或收據等)。

(二)原填報扣(免)繳憑單存根聯。

(三)更正後扣(免)繳憑單報核聯。

(四)原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備查聯(已驗印者)。

(五)更正後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全份。

依規定扣繳義務人必須於每年2月10日前扣(免)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該局特別提醒所得人於收到扣(免)繳憑單時應詳實核對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29


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贈與應檢附之文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將自己所有之土地贈與他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應予課徵贈與稅,但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係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則可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由於政府實施都市計畫,以致有些私人土地成了道路用地、學校用地、河道用地、公園用地……等之「公共設施用地」,此類土地如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於贈與日尚未公告徵收者,因配偶或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可免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指出,此類案件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一般應檢附的文件有:


1.贈與稅申報書、


2.贈受雙方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3.委託他人代辦者應附委託書、


4.土地登記謄本、


5.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及


6.土地增值稅稅單影本各乙份。除此之外,尚需檢附


7.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


如於贈與日尚未公告徵收,且該證明書已載明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稽徵機關即可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本局法務科 審核員 郭明益(07)7256600分機:759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29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如何辦理?如對稽徵機關查核事實之認定或法令適用有意見,又將如何辦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為97年度所得稅查核後進行徵補作業,所以,最近有須補繳稅款之納稅義務人陸續都已收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寄發之繳納通知文書,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重複時,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原繳納通知書,向前述單位查對更正,不用先繳清稅款。經稽徵機關查對結果,認為所載內容並無錯誤,並退還繳納通知書,納稅義務人應依限繳納。如對稽徵機關查核事實之認定或法令適用有意見,應依規定申請復查,不得請求更正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前述所稱查對更正,係指對於將查核之結果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稅款繳納文書時所生之錯誤,依查核結果為準據予以訂正而言,如通知文書之文字記載或各查定項目之數字上計算錯誤。但若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事實之認定或法令之適用有所爭執時,即非查對更正適用範圍,此時,應儘速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以維護自己權益。

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張三收受97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限繳期間為99120日至29日,倘若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誤載為張四,因屬繳納通知文書之記載錯誤,則張三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出查對更正,而非申請復查;若張三對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之記載或計算並無爭執,而是對核定之免稅額有爭執,因屬對事實之認定或法令之適用等實體爭執,則張三應於99年1月29日之次日(即1月30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而非提出查對更正。

法務科 股長 李俊賢(07)分機7256600轉757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29


1年內違章3次,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之適用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已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未依同法第92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雖逾期自動申報,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扣繳稅額在新臺幣6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而於次年1月底前已自動申報者,按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自動申報原應處10%)。但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減輕或免予處罰。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扣繳義務人陳君97年度8月起每月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薪資,每月已分別就源扣繳稅款,惟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遲至98年1月20日始自動申報,其給付之扣繳稅額雖均在6,000元以下,但97年度內相同違章事實已達3次以上不適用減免處罰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29


公司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可扣抵10年之虧損,從92年度以後(含92年度)之虧損始可適用

(桃園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高我國企業競爭能力並考量企業永續經營及課稅能力之正確衡量,財政部研擬所得稅法第39條修正草案,將虧損扣抵年限由5年延長為10年,已經立法院9816日院會通過,依修正所得稅法第39條第2項:「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公司經稽徵機關核定之92年度以後(含92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始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轄區內一家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前10年內核定之87及92年度虧損 1,000萬及1,400萬,均自97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扣除,惟依財政部98年2月11日台財稅第09804513590號函:「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公司,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92年度以後(含92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98年5月1日至6月1日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87年度虧損1, 000萬元不得適用修正後扣抵年限10年之規定,除補徵稅額200餘萬元外,並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北區國稅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除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外,應再參酌相關法規及解釋令規定,以免影響納稅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29


公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清算所得可適用盈虧互抵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解散,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清算所得案件,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應准扣除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

該局說明,日前查核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清算所得約2,400萬元,並申報同數之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該公司以前年度決算申報年度均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惟於清算申報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清算所得,屬普通申報案件,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其申報之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約2,400萬元不予認定,經核定補徵稅額約600萬元,對於若因經營困難而解散之公司將造成重大之負擔,是以公司辦理清算申報時不可不慎。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應注意上開規定,以免有調整補稅之情事發生,如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29


銷售免稅貨物,非全部可以免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俾免遭處行為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免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免開統一發票者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期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就其未給與憑證之總額,處5﹪罰鍰。

該局近來查獲A營業人93年至96年間銷售免稅貨物予中盤商,漏開統一發票金額計4仟餘萬元,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第35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經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處行為罰近2佰萬元。

審查三科 金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9


公司或機關團體將財產贈與他人,須申報贈與稅嗎?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桃園某電子公司吳先生電話詢問,公司將財產贈與他人,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因此,公司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稅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毋需辦理贈與稅申報。該局仍進一步提醒民眾注意,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因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則須併入受贈人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29


其「所得額」認定參 營利事業單位贈與財產予他人,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


個人非經常性買賣房屋如有所得要列報綜合所得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非經常性買賣房屋之所得,要列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中壢稽徵所依查得資料,核定財產交易所得132,680元,補徵應納稅額7,951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之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呼籲:個人非經常性之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核屬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要申報綜合所得稅申報,請納稅義務人釐清觀念,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29


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非營業收入應併同營業收入核計所得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者,其非營業收入部分,應併同營業收入核計所得額,營利事業取得之保險賠償收入,仍應依照上述原則辦理,如因申報該項賠償收入災害損失後,未能達到書面審核之標準,自可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當年度之所得額

財政部69/11/25台財稅第39633號函


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及取得保險賠償收入列帳申報釋疑




、營利事業遭受火災等損失,受有保險賠償者,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報經勘查核定,並將取得之賠償金額實際受損金額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其他收入」及「災害損失」項下,其災害損失大於保險賠償收入部分,應予認定。


、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報經勘查核定,該項損失受有保險賠償且取得之賠償收入少於災害損失者,


A.如損失收入均已列入結算申報,則將損失大於收入部分剔除補稅,


B.如均未列入結算申報,則損失大於收入部分當不予追認。


C.但如損失已申報收入漏未申報時,除損失大於收入部分應不予認定,並剔除補稅外,漏報之賠償收入部分應補稅及送罰。


、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報經勘查核定,該項損失受有保險賠償且取得之賠償收入等於災害損失者,如損失收入


A.均已列入結算申報或


B.均未申報,免於補稅及處罰;


C.但如災害損失已申報保險賠償收入漏未申報,則應依前項有關損失已申報而收入未申報之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者,其賠償總額保險法第38條規定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但如該項災害損失報經勘查核定而取得之保險賠償收入大於災害損失情事者,


A.如收入損失均未申報,則收入大於損失部分,仍應補稅並送罰。


B.如損失已申報收入漏未申報,則應依第3項有關損失已申報而收入未申報之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未受有保險賠償者,如未依上開準則條款規定報經勘查核定,而該項災害損失已列入當期結算申報者,應予剔除補稅。

財政部68/09/08台財稅第36284號函


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

以逐年受贈之資金置產 需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

父母分年贈與現金給未成年子女,雖取得國稅局所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惟當未成年子女據以購買房屋、土地或投資股票等財產時,仍需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否則即使持有免稅證明書,仍將被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黃君(未滿20歲)於97年間名下增加房屋乙棟,係以買賣名義登記取得,經函請黃母(黃君之法定代理人)說明購屋之資金來源,黃母主張 92至96年每年贈與100萬元予黃君,該筆款項已逐年申報贈與稅,並提供免稅證明書供核。經國稅局進一步查證,黃母每年申報贈與稅後,即將所贈與子女之存款領出他用,黃母因無法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證明購屋資金來源為歷年贈與之款項,稽徵機關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課徵黃母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子女以受贈資金購置財產,仍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證明資金來源確係其所有,以免遭稽徵機關核課贈與稅。

審查二科曾科長06-2223111轉122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28


夫妻協議離婚而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當年度所得仍應合併申報

夫妻於年度中協議離婚者,若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其離婚即未生效力,仍應合併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另按財政部74年8月14日台財稅第20553號函釋規定,修正民法親屬篇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依此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兩願離婚生效要件之一,離婚生效日期自登記日起算,故有關兩願離婚之認定,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準。故夫妻若於年度中協議離婚,而未即時辦理登記者,因其離婚未生效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仍應合併申報,若未依法合併申報,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說明,夫妻如確有合併申報之困難或分居,而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次等資料,並在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字樣,稽徵機關嗣後會將夫妻所得歸戶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後,分別發單補徵。

法務二科吳科長(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夫妻協議離婚而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當年度所得仍應合併申報

夫妻於年度中協議離婚者,若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其離婚即未生效力,仍應合併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另按財政部74年8月14日台財稅第20553號函釋規定,修正民法親屬篇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依此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兩願離婚生效要件之一,離婚生效日期自登記日起算,故有關兩願離婚之認定,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準。故夫妻若於年度中協議離婚,而未即時辦理登記者,因其離婚未生效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仍應合併申報,若未依法合併申報,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說明,夫妻如確有合併申報之困難或分居,而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次等資料,並在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字樣,稽徵機關嗣後會將夫妻所得歸戶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後,分別發單補徵。

法務二科吳科長(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之間應具備家長家屬關係,且負有法定扶養之義務,始得列報扶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弟之女兒2人,經該局查核渠等姪女2人該年度雖曾與甲君同戶設籍於渠等祖父戶內,惟同為家屬間關係,並不互負扶養義務,且渠等2人業於該年7月16日遷入父親戶內,甲君與渠等2人未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乃否准認列渠等2人免稅額

甲君不服,主張姪女2人因讀書關係,而將戶籍轉回臺南,該局即認定沒有共同生活,而予以剔除,且以姪女2人之父母有利息及房屋等財產,就應履行扶養義務,若將渠等2人戶籍轉回與甲君同戶設籍,渠等父母親是否就不用履行扶養義務,其未重複申報扶養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次查「家長家屬相互間民法第1114條第4款之規定,雖負扶養之義務,而在家屬相互間,則除夫妻間應依關於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規定辦理外,如無同條第1款至第3款所列親屬關係,自不負扶養義務。」為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412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甲君與列報姪女2人雖同設籍於戶長甲君之父戶內,惟僅同為家屬關係,並不互負扶養義務,且渠等2人之父母親擁有多筆房屋及土地,該年度並有利息、執行業務、財產交易、營利及其他等所得,依客觀標準難謂無扶養子女之能力,依民法規定,應由渠等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縱如甲君所稱有予以生活上之資助屬實,惟此種施與或慈惠,乃本於雙方間長輩與晚輩之親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乃予駁回。

法務二科 吳科長 (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28


離島地區營業人銷售貨物未在當地交付及使用,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凡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惟如銷售之貨物未於當地交付或勞務未於當地提供並使用者,則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因離島地區觀光業興盛,當地農漁產品行銷全國,南區國稅局發現離島地區特產行將貨物銷售至台灣本島,常因疏忽漏未開立發票,致遭受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如屬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銷售貨物予當地觀光客,可適用免徵營業稅規定,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於統一發票明細表免稅欄上註記。


惟如採網路、電話等銷售方式,未直接於當地交付貨物而係寄送至台灣本島者,則非屬免稅範圍,依法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上述離島地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按交付地或使用地,據實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切勿誤認為離島銷售貨物一律免稅而漏開發票。如有上述短漏報情事者,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被補稅處罰。

審查三科郭科長06-229804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者始得認列外銷損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貨,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貨物由第三國供應商逕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


如該營利事業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營利事業若因經營外銷業務發生損失,就營利事業本身應負擔,或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檢附相關資料列報外銷損失


如該營利事業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營利事業自始不得認列外銷損失

該局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外銷損失新臺幣(下同)1,000萬餘元,經查係甲公司接受國外買受人乙公司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公司訂貨,貨物由丙公司逕運乙公司,嗣後因商品瑕疵遭乙公司索賠而給付之賠償,惟甲公司不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非屬銷售貨物行為,爰剔除甲公司所列報之外銷損失1,000萬餘元。

該局指出,若甲公司係以自己之名義分別與乙、丙公司簽訂獨立買賣合約,甲、丙公司協議各負二分之一貨物瑕疵擔保責任,嗣因商品瑕疵遭乙公司求償1,000萬餘元,縱甲公司全額匯付予乙公司,亦僅得就本身負擔部分認列500萬餘元外銷損失,餘500萬餘元屬墊付款性質,自應向丙公司追索。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認列外銷損失,端視外銷商品瑕疵責任之歸屬而定,若不應由營利事業本身負擔者,即不得認列外銷損失。

審查一科 游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8


偷渡營業-減罰機會變大

未辦營業登記即「偷渡」開張營業者,被稅捐機關查獲違規的減罰機會變大。財政部規定,稅捐機關追查未辦營業登記營業者,不再以「查獲日」做為計次處罰的基準日,將改以處罰確定日做為裁罰標準


經濟日報/提供

由於違規行為「查獲日」與稅捐機關確定業者違規,並做成處罰通知的「處罰確定日」往往有落差,查獲日在前,處罰確定日在後的結果,財政部說,現行違規營業按次加重處罰鍰,且違規次數達三次即停業的做法,依「查獲日」為處罰基準日,對業者明顯不利。

舉例來說,甲在99年1月1日被查獲未辦登記即營業,99年2月1日又被查獲同樣的違規行為,依據過去稅捐機關按查獲日計次處罰的做法,甲在99年2月1日以前,已經違章二次,漏稅罰鍰倍數會從二倍跳升為四倍。

但依據新規定,同樣以甲為例,甲在99年1月1日的違章行為雖被查獲,稅捐機關直到99年2月5日才做成違章通知,確定甲的行為需要處罰,其處罰確定日99年2月5日,因此甲在99年2月1日被查獲同樣違規營業的行為,不會被計入違章次數,等於甲在99年2月1日以前,只有一次違規紀錄,罰鍰倍數降為二倍。

財政部說,這是為了統一稅捐機關對營業人查獲業者違規營業的處罰標準,也為使業者獲得較為合理的處罰待遇。

除了未辦營業登記違規營業的裁罰基準日改變外,財政部指出,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但卻未依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與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的違章情形類同,其處罰次數的基準日也比照調整,改按「處罰日」做為計次裁罰的標準。

依財政部規定,未辦登記違規營業者,確定其違章行為後,如有漏稅額的罰鍰裁罰倍數最高可達漏稅額的六倍

財政部已經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營業稅法第51條的處罰修正規定,自即日起實施,未確定案件均適用新規定。

【2010/01/28 經濟日報】


美商來台上市-股利扣繳30%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據了解,在我國證交所的鼓勵下,美國西岸有不少台裔美籍人士開的科技業生物科技公司,有意來台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櫃,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天建議表示,美商在申請之前,宜先做好股權轉換完畢妥善安排資本規劃,並和內部股東、員工充分溝通,做好補償措施。

未來,台灣股東獲配美國公司股利,要被扣繳30%,但可免課資本利得稅

資誠估計,今年下半年就會有美商在台提出申請第一上市櫃。資誠副所長曾惠瑾表示,美商與陸企來台上市並不相同,包括:一、陸企多偏傳產零售業美商多為生技半導體等高科技產業;二、陸企大多為內控制度上的輔導。

又,台、美兩國在股東及員工權益上有相當的差異,舉例而言,美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Stock Option),沒有上限,台灣則規定不能逾股本的15%單次發行不能逾10%

會計師邱文敏指出,美商來台上市最大問題是股東要繳美國聯邦稅州稅,稅負頗重。因為美商的股本要換為台幣面額10元計價,而美國法令規定,如美國當地股東逾500人,公司要向美國證期局公告,所以不宜以美國公司直接來台掛牌,要先重組公司股權,通常先在第三地,例如,在開曼設立B控股公司,持有美國A公司的股票,再以開曼B公司來台灣上市

但如此一來,則會產生股權轉換問題,依美國稅法規定,如果美國A公司開曼的B公司


一、股權逾80%相同,視為美國公司;


二、80%至60%相同者,則美國A公司的股票在轉換為開曼B公司的股票時,就要一次繳交美國聯邦的所得稅,除非有符合規定,才可以遞延到股票賣出之後再繳稅。但州稅卻逃不掉,釋股的股東要繳股票交易所得稅


三、60%以下的股權相同,視為外國公司。由於美國的原始股東的稅負沈重,成為來台公開上市的一大障礙。

工商時報 2010-01-28


尾牙摸彩獎品應辦理扣繳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舉辦摸彩活動所發給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技、技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有關扣繳規定如下:
(一)中獎人如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要按照給付全額扣繳10﹪,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應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惟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得列單申報

(二) 中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給付總額扣繳20﹪

(三) 摸彩的獎品如係購入者,則按含營業稅之購買價格為獎額,如係公司自製產品,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依照上揭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竹南稽徵所 劉芝穎 037-460597轉50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9/01/28


稅務問答/營業人經營代購-開發票須註記

山上鄉蔡先生詢問: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規定,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


1.除了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


2.也應依照代購貨物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記「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所近一步表示,如果是營業人委託其他營業人代為銷售其貨物者,那麼委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之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當受託代銷之營業人銷售該項貨物時,應依合約規定的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2010/01/28 經濟日報】


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


2010年1月27日 星期三

列報年度中死亡之扶養親屬,應注意其死亡年度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年度中死亡之扶養親屬,應注意該扶養親屬之死亡年度,以免造成虛報死亡親屬免稅額,而遭處罰。

該局指出,邇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常見納稅義務人虛列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已死亡直系尊親屬免稅額,嗣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納稅義務人受處罰後均主張,因受扶養親屬課稅年度前一年年底死亡,於課稅年度始辦竣告別式,致誤記死亡年度為課稅年度,實非故意。該局進一步說明,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不以故意為要件,有過失仍應處罰。又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於提出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前,即負有填寫正確之義務,而其未填寫正確,致虛列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即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情節存在,依上開行政罰法規定,仍應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99年5月1日開始,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時,應注意不可列報9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之扶養親屬,以免因虛列免稅額而遭處罰。

法務科 股長 楊惠蘭 (07)7256600分機753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對私立學校捐贈,因對象與方式不同,可認列之金額有別,宜慎選捐款方式,以享最大之節稅效果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私人興學,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皆訂有相關租稅獎勵,但不同的捐贈對象或不同之管道,可認列之捐贈金額也不同,是以,在決定對私立學校捐贈時,宜慎選捐款方式,俾享最大之節稅效果。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不超過所得額10%限度內,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是以,個人或營利事業直接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捐贈,個人可列舉之捐贈總額,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營利事業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以不超過所得額10%限度內。


但為鼓勵私人興學,促進私立學校發展,私立學校法明訂:教育部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如果個人或營利事業係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於民國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25%,均得認列。


但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或營利事業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因捐贈對象與方式不同,適用法規有別,其可列舉扣除或列報費用之限額亦有差異,所以,納稅義務人於捐款時,宜慎選捐款方式,俾維護節稅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被查獲統一發票買受人記載錯誤,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處罰5﹪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被查獲所開立的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記載錯誤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5﹪

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工廠,統一發票卻記載買受人為乙工廠的關係企業丙商行,被國稅局查獲,以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處5﹪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因會計人員疏忽,以致誤載開立對象,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以統一發票記載內容不實,處1﹪罰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稅捐稽徵法其他稅法規定不相同時,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且營業稅法第48條有關「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或所載不實」的規定,是指營業人已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應填寫抬頭買受人統一編號未填寫等情形而言,並不包括不是實際交易對象填載為買受人,也沒有無優先適用營業稅法的問題。甲公司原開立統一發票時,記載買受人為丙商行,直到國稅局發現異常進行調查時,才申請更正為乙工廠,與營業稅法第48條單純發票內容記載錯誤的情形不同。國稅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注意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與實際是否相符,以免受罰。

法務一科 李科長 (06)2223111轉809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違約金免辦理所得稅扣繳但要列單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個人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免扣繳所得稅款,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承租房屋因提前解約而給付之違約金、買賣契約因一方放棄承買而被沒收之定金、個人買受土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受領之違約金等,皆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給付人係屬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收件至99年2月1日截止,請儘速如期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扣繳申報問題,可就近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詢問。

松山分局 周課長 (02)27183606分機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納稅義務人以其本人或配偶滿20歲以上之兄弟姊妹「無謀生能力」而申報扶養,應就該條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其本人或配偶滿20歲以上之兄弟姊妹「無謀生能力」而申報扶養,應就該條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該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其妹乙君之免稅額77,000元,經該局以甲君未能證明乙君確無謀生能力,乃予剔除,補徵應納稅額4千餘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乙君無工作,終日在家,收入微薄,屬無謀生能力者,應予追認。經該局審理結果,以乙君


1.已滿20歲,且


2.非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或為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並取具醫院證明者,又


3.未能證明乙君確已盡相當之能事,仍無法覓得職業,而須受甲君扶養,不符合稅法規定無謀生能力之條件,復查結果乃予駁回。甲君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財政部訴願決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均持與該局相同論見,予以駁回,全案並告確定。

該局除作以上說明外並呼籲納稅義務人,於列報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保障本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鄭岳峰 04-23051111轉821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向父母租屋抵稅-須證明真偽

生活費包裝成「租金」形態,申報扣抵所得稅行不通了。財部表示,民眾向父母或親屬承租房屋,縱使有租賃契約與給付事實,若無法舉證租賃真偽,仍無法列報一年12萬元租金扣除額節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一宗案例,轄區內的納稅人甲辦理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總計12萬元。但稅捐機關查核發現,是向母親承租房屋,且只租一間房屋,認為與社會常情不符,剔除甲的租金扣除額並對甲補稅。

甲不服稅捐機關的補稅決定,提出租賃契約付款證明切結書,主張其承租事實。

甲向稅捐機關表示,他雖是在北部工作,但因祖父長年身體不適,需長期往返照顧,每周約有四天會回到南部的租屋處,雖然承租房屋為其母親所有,但甲主張確有租金支出,稅局不應用「不符一般經驗法則」為理由,不准其申報12萬元的扣除額減稅。

這宗課稅爭議案件先後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甲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最後還是敗訴。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中房屋租金扣除額的立法目的,在使無力購屋者也能享有扣除額節稅的優惠,減輕無殼族在外租屋的負擔。

財政部強調,民眾在外地工作,僅利用假日返家探視長輩,毋需為此與父母簽訂租賃契約承租房間,因此縱使每月確實有支付金錢給父母,性質應屬子女提供父母的生活津貼,並非租金,稅捐機關不會因為民眾提出租約或切結書等文件,就准其將生活津貼轉為租金支出享受節稅利益。

【2010/01/27 經濟日報】


外企掛牌-會計接軌要到位

看好台商回台發行台灣存託憑證(TDR)市場,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KPMG台灣所)提醒,外國企業若有興趣來台掛牌,要瞭解各國會計準則的差異及其對公司的衝擊,並掌控關鍵時間點。

KPMG 台灣所專業策略長于紀隆表示,台灣不但具有優質的投資環境,且主管機關也很願意協助投資企業解決問題。對於有意來台掛牌的海外企業,他提出兩項建議


首先必須要瞭解各國會計準則的差異及其對公司的衝擊,


其次要慎選積極且具有豐富專業經驗的團隊合作,因為好的合作團隊,將可協助企業在IPO的過程中掌控關鍵時間點,並發揮最大的競爭優勢。

KPMG 台灣所海外企業來台掛牌專案小組主持會計師蔡松棋表示,日前與證交所一起前往新加坡舉辦說明會,除了向新加坡企業說明到台灣發行TDR的優勢及申請程序等相關規定外,也邀請去年底首家純新加坡商來台掛牌成功的歐聖集團進行經驗分享,希望藉此讓新加坡企業更瞭解台灣資本市場的優勢利基,並吸引優質海外企業來台上市,提升台灣資本市場的競爭力。

歐聖集團是第一家來台發行TDR的新加坡企業,在台灣主管機關及合作團隊的協助下,歐聖在短短三個月內順利掛牌,如今歐聖TDR的股價已超過在新加坡掛牌原股的70%。

歐聖集團董事長黃子耀也特別參與說明會,並分享歐聖的上市經驗。當初歐聖計畫至台灣發行TDR,是因看中台灣在大中華市場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還有優良的投資環境。雖然歐聖挾著新加坡第一家企業來台發行TDR的優勢,但當時對於台灣的法規及準則較不了解,因此在發行TDR的過程中,確實有遇到一些瓶頸,因此提醒其他有意跟進的企業,要先了解台灣法規及會計準則的規範,並先釐清會遇到的接軌問題,才能讓發行之路走得更順遂。


【2010/01/27 經濟日報】


發票有統編中200萬不一定能領

這兩天是統一發票開獎日,第一特獎在台東開出,但中獎人宋先生去領時卻被拒絕,因為上面打了統編,國稅局說不能領,只能抵税,後來發現,統編是社區發展協會的,屬於「非營利事業」單位,可以領,讓宋先生很開心,不過,國稅局說獎金屬於協會,不是個人,讓宋先生的心情像洗三溫暖一樣,時熱時冷,失望透頂。

對中200萬獎金的宋先生很開心,以為是自己獨得200萬獎金,卻沒想到發票上面的統編,讓這筆錢差點就入了國庫。中獎人宋博芳:「不能領喔,我就罵那個站長啊,就是說既然如此,你幹嘛跟我講,就不要講好了,心情還會比較好一點。」

200萬差點進了國庫,宋先生連忙說,這統編是他們社區發展協會的,經過國稅局查證,發票是非營利事業組織,獎金可以領,但得主不是宋先生,稅後的160萬全都得交給協會,讓宋先生的心情,就像是洗三溫暖般,五味雜陳。宋博芳:「就納入協會,做公益,做公益,做公益有什麼關係。」

原來發票上打上了統編,照規定,


1.若是營利機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部隊營業人等,不能兌獎,只能抵稅,


2.但如果是非營利機構中獎,錢是屬於機構的,所以雖然是宋先生消費中獎,但因為統編是協會的,所以獎金要歸協會所有。

南區國稅局台東分局分局長胡錦康:「但是不說個人,不能個人使用,也要用社區發展的名義,去領這筆款項。」

雖然宋先生很失望,但他去加油的這間加油站卻很開心,因為96年也開出統一編號特獎200萬,這次又再度開出特獎,年初就有好運,員工和老闆都期待有財神的眷顧,業績也能強強滾。

2010-01-27


2010年1月26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代配偶清償銀行貸款,仍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惟若贈與之一方於2年內死亡,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留意需將此項財產計入遺產總額一併申報。

該局最近審理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曾代配偶清償銀行房屋貸款計2,000萬元,繼承人嗣後申報遺產稅時,並未申報該筆贈與,經國稅局函請該配偶說明雙方資金往來之法律關係,其函覆主張既然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則自然亦可不計入遺產總額始為合理。該局表示,配偶相互間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僅不課贈與稅而已,惟仍屬贈與行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課稅。前揭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代配偶清償銀行貸款屬贈與行為,該贈與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注意,以免因誤解法令而遭受處罰。

法務一科 李科長 06-222-3111轉808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26


有價證券跌價損失之回升利益,應視情況非均免計入AMT唷!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有價證券,於「94年度或以前年度認列之跌價損失」,於95年度或以後年度產生回升利益,其屬原認列跌價損失限額內之回升利益,免列為計算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AMT)之加計項目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有價證券,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之評價規定所認列之跌價損失,屬證券交易損失性質,其於以後年度產生之回升利益,屬證券交易所得(利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雖在「94年度(含)以前認列之跌價損失」,於95年度(含)以後回升者,其屬原認列跌價損失限額內之回升利益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惟「95年度(含)以後認列之跌價損失」於96年度以後回升者,其回升利益證券交易所得,則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上述時點之規定,以免一時疏忽應加計而漏未加計時,造成補稅及處罰之情事。

審查一科王股長(06)229803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26


稅務問答/周年慶贊助金-依約支付得扣扺

中壢江小姐詢問:百貨公司專櫃廠商支付給百貨公司周年慶贊助金,所取得的統一發票,是否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營業稅額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據財政部函釋,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的周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扺銷項稅額的範圍,申報營業稅時,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得扣抵稅額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2010/01/26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辦拋棄繼承-三月內書面聲請

高樹鄉張先生問: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應向何處辦理拋棄繼承手續?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申報遺產稅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繼承權的拋棄要式行為,如未依法定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規定應屬無效,繼承人如欲拋棄繼承,應依照民法規定的時效,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2010/01/26 經濟日報】


遺產未分割-孳息暫免課稅

財政部指出,數人共同繼承遺產,在未辦理遺產分割之前,因遺產所產生的孳息,屬繼承人的所得,應自完成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後,納入孳息實際領取年度,由繼承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發布課稅解釋指出,被繼承人死亡日後,遺產所生的孳息係屬繼承人的所得,扣繳義務人應在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

但若被繼承人的遺產是由數人共同繼承時,被繼承人死亡後的遺產所產生的孳息,在繼承人完成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由於實際所得人孳息分配方式並不明確,扣繳義務人可暫免填發憑單報稅。

財政部規定,數人共同繼承遺產,其孳息課稅需待繼承人依法辦妥遺產分割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領取年度的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說,實務上會出現遺產在分割或交付前產生孳息,多數為股利存款利息,如果被繼承人不只一人時,遺產孳息縱使已經發生,但所得稅的課徵對象未確定之下,可以暫免課稅。

【2010/01/26 經濟日報】


2010年1月25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倒閉致出租人無法取得扣繳憑單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出租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按期所給付之租金已依規定辦理扣繳所得稅款,惟嗣後該營利事業於年度中倒閉他遷不明,負責人又行方不明,致出租人無法取得扣繳憑單,該筆租賃所得應如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房屋如有上述情形時,可由出租人承租人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出租人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且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之扣繳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不以逾期申報論處。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凡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即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不得因未收到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等相關憑單為由,而未辦理結算申報,以免補稅受罰。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5


請按時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申報經查獲,將補稅並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日查獲轄區內有些納稅義務人未於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期間內(所得年度次年之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申報,而於應辦理結算申報所得稅之次年補申報,且連續幾年皆在本局辦理未申報案件核定開徵前才辦理補申報,心想只要繳納少許的利息,反正不會遭到其他處罰,如此投機行為引起國稅局之注意,乃及時針對此類案件補稅開徵。其中有件案件之納稅義務人○君97年度所得總額為新臺幣5百多萬元,除了開徵本稅約 120萬元外,並按未申報案裁處罰鍰約48萬元,○君接到稅單後大為驚訝,後悔莫及。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對於未申報案件經核定後,其一般扣除額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經查○君95及96年度之一般扣除額皆採列舉扣除,申報之列舉扣除額皆超過100萬元;而○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因未如期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且核定在案,其一般扣除額即不得再主張列舉扣除額規定之適用,不但補徵之本稅金額比自行申報應納稅額多了約40萬元,還要多繳罰鍰,可謂得不償失。國稅局再次呼籲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99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請納稅人依規定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未申報經查獲後,補稅又受裁處罰鍰外,又喪失得主張列舉扣除申報之權益。

苓雅稽徵所 稅務員 洪美櫻(07)3302058分機628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22


網站建置「部頒各式扣免繳憑單、申報書及繳款書一覽表」提昇扣繳單位使用便利性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時值各類所得扣免繳資料申報期間,因相關書表種類繁多,為方便扣繳義務人使用查詢,已將相關書表彙整編製成「部頒各式扣免繳憑單、申報書及繳款書一覽表」清單,並與部頒之各該書表格式電子檔作成超連結,置放於該局網站供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參考。

該局進一步說明,鑑於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書及繳款書等書表種類繁多、版本修訂頻繁及使用樣態複雜等原因,爰將相關書表彙整編製成「部頒各式扣免繳憑單、申報書及繳款書一覽表」,並與部頒之各該書表格式電子檔作成超連結,置放於該局網站(路徑為:便民服務/書表及檔案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補充資料)/綜合所得稅),俾方便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對於是項書表之使用查詢參考,惟申報扣免繳資料時,仍請向稽徵機關或轄區分局、稽徵所索取相關之書表格式填報。

審查二科 稅務員 黃淑惠(07)7256600分機725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22


固定資產屆耐用期限廢棄年度可列報損失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在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提供相關固定資產毀滅或廢棄的確實證明文據,如固定資產報廢拆除照片等,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屬實後,可列為當年度損失

【2010/01/24 經濟日報】


固定資產已屆耐用期限折舊足額後,於毀滅或廢棄年度列報損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林小姐詢問,該公司因固定資產已屆耐用期限折舊足額後,可否即以其預留之殘價列為當年度之損失

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可否列報為當年度之損失,係依當年度該固定資產有無毀滅廢棄之事實而定。是以,營利事業應提供相關固定資產毀滅或廢棄之確實證明文據(例如:固定資產報廢拆除照片廢棄物過磅單清運單……等),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屬實後,以其預留之殘價其有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以不足之額列為當年度之損失。惟其廢料售價收入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審查一科 審核員 陳喜貞(07)7256600分機719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22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修正條文定自99年2月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98年4月16日修正發布之「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該部定自99年2月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為簡化營業人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期間往返稽徵機關送交點收銷燬空白未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程序,並減輕稽徵機關人力、物力及倉儲負擔,爰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對於營業人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規定應於申報當月24日前自行銷燬;同時考量部分營業人自行銷燬確有困難,故對於無法自行銷燬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有困難之營業人,仍可將購買之剩餘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送交主管稽徵機關清點查收後銷燬

財政部指出,為配合前項措施之實施,使用網際網路申報或電磁紀錄媒體申報之營業人應將當期購買之剩餘空白未使用作廢收銀機統一發票字軌及號碼資料建檔,因此,該部另以98年11月20日台財資字第09822002960號令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2點、第8點、第10點及第16 點,並定自99年2月1日生效;為落實將營業人申報作廢空白統一發票字軌全面建檔,儘速推動營業稅稅政簡化作業,該部爰於99年1月20日依同辦法第18條規定發布解釋,明定上開第9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為99年2月1日。

最後,該部提醒營業人,修正條文除增訂營業人自行銷燬剩餘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外,空白未使用發票遺失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或剩餘空白未使用發票未依規定銷燬,致發生不正當使用、被重複領獎、冒領獎金或逃漏稅款等情事者,除該被溢領之獎金應由該營業人償還外,其違反法令規定,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罰與究辦其刑責。

財政部賦稅署 99/01/22


稅務問答/夫妻年贈子440萬-各贈220萬才免稅

八德市林女士問:我們夫妻兩人育有一子,如我們贈與兒子440萬元是否不會課到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適用於贈與發生於98年1月23日後之案件),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係以每個贈與人個人當年度贈與來計算,年度係採曆年制,即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1年。故以林女士的情形,在當年度無其他贈與之前提下,其子可取得440萬元之現金,且林女士夫妻兩人之贈與均未超過免稅額。惟如林女士誤以為夫妻之財產是共同的,而直接由林女士或其夫之銀行帳戶轉帳440萬元予其子,則贈與總額為44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220萬元而需課徵贈與稅22萬元,差異甚大。

【2010/01/2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招考員工收費-非營業稅課徵範圍

新營市涂小姐問:公司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是否應申報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的各種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基於我國的營業稅係屬消費稅性質,而應考人參加考試與一般消費貨物或勞務尚有不同,不宜負擔消費稅,故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的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2010/01/25 經濟日報】


參:財政部96/07/18台財稅字第09604521860號令


       財政部97/01/08台財稅字第09704507610號函


      








財政部98.5.22台財稅字第09800087850


2010年1月23日 星期六

不談「雲端」 你就落伍了!

雲端運算(Cloud Computing)正當紅,「雲端」究竟是什麼?它不是一項全新技術,而是一項概念。簡單的說,就是把所有的資料全部丟到網路上處理。而雲端運算的「」,就是指網際網路。在過去,應用軟體都得先安裝在電腦上,未來透過雲端運算,軟體使用者不一定要有軟體,只要有一台電腦、一條網路線與網路瀏覽器,就可以存取軟體,進行有關的運算或作業。

HiNet新聞網


未來電腦-沒螢幕也沒鍵盤

〔記者黃以敬/綜合外電報導〕筆電越來越輕薄短小,各家廠商競相推出新產品吸睛。戴爾的概念電腦直接把螢幕和鍵盤拿掉,三星別出心裁地讓螢幕變成透明,未來筆電潮流,果然很新潮。

戴爾的未來概念電腦「Froot」強調的是不需要鍵盤與螢幕!戴爾工業設計師卡洛斯把傳統的螢幕、鍵盤和滑鼠拿掉,主機設計成薄薄的一片,它本身就具有一對放映機,螢幕改用投影來取代,鍵盤則是投影式的虛擬鍵盤,不會佔到桌上的空間。除了重量因此大為減輕,習慣的操控設備都還在,主機的右邊還備有吸入式的光碟機。

而且這台電腦十分環保,材質是由澱粉為基礎所製造而成的,可分解成無害的物質。由於使用的都是既有概念,只要消費者可以接受,這種一片式的電腦要量產並不難。

韓國三星則在消費電子展中展出一款十四吋筆電概念機型,配備罕見的全透明OLED(有機發光二極管)面板,意即,當你把這台筆電放在腿上上網時,你不僅可看到電腦螢幕畫面,甚至還可以看到電腦下的雙腿!

自由時報 2010/01/23


2010年1月22日 星期五

稅務問答/購繼母不動產-要附支付證明

宜蘭高小姐來電詢問: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以辦理過戶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2款規定,父所娶之後妻為父之配偶,而非己身從出之血親,故在舊律雖稱為繼母,在民法上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包括血親姻親在內。故繼母繼子女一親等姻親關係繼子女繼母購買不動產繼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但要主張買賣,並提供支付價款證明,才能取得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2010/01/22 經濟日報


李燕松:輔導會計師-接軌IFRS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李燕松上任半年,期望公會能扮演更多元的輔助角色,他為自己定下目標,除了輔導會計師與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接軌,還要協助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轉型,踏入財務仲裁資產評價領域

李燕松去年8月中接任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因應台灣推動採用IFRS,加強會計師的專業課程訓練,是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最重要的任務。

李燕松說,雖然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內部都有自我訓練課程,但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資源較缺乏,就只能靠公會。透過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統籌全盤規劃IFRS系列課程,全聯會和省市會計師三大公會共同開課,以協助會計師與最新的會計處理準則接軌。

此外,李燕松也努力為公會招攬新會員。李燕松指出,會計師業務都以財簽稅簽為主,應在財務仲裁案件上扮演更多角色,例如仲裁員仲裁案件代理人等,希望未來能協助更多會計師投入財務仲裁領域,以及無形資產的評價作業

李燕松也打算建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的專業知識窗口,因為會計師界有許多個人執業的會計師,或是新進的會計師,在實務上常會碰到未處理過的事務,公會的角色應該就要扮演諮詢的窗口。

李燕松認為,公會裡有各種背景的人才,應分別建立人才資料庫,不但可做內部專業知識諮詢,在主管機關或外界邀請會計師公會開會研商時,能表達出會計師最專業的意見。

【2010/01/22 經濟日報】


2010年1月21日 星期四

機關團體因受贈所得所開立的收據應詳實列示,以利捐贈單位填報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並定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其他所得」類別欄項,增列「97受贈所得」細項代碼。

該局指出,捐贈收據並無統一的制式格式,請受贈機關團體在印製捐贈收據時,須將受贈單位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核准設立文號,及捐款者名稱統一編號捐款金額等相關欄位標示清楚,以利捐贈單位填報免扣繳憑單並作為相關費用單據憑證。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21


股票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4

配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預定於99125日推出「股票期貨契約」上市交易,財政部將於日內發布解釋,該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十萬分之4

財政部說明,依94年12月14日修正發布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條文之立法說明,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股價類期貨契約」包括「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股票期貨契約」。又依同條第3項規定,選擇權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於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按結算之市場價格依其類別適用股價類期貨契約利率類期貨契約其他期貨交易契約之徵收率課徵之。期貨交易所92年1月20日上市交易之「股票選擇權契約」以現金結算差價者,目前亦依上開規定按上開股價類期貨契約徵收率「十萬分之4」課徵期貨交易稅,因此,該部核釋股票期貨契約係屬「股價類期貨契約」,其徵收率為十萬分之4。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自97年10月6日起,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由千分之0.1調降為十萬分之4。考量調降後之徵收率已有效降低投資人交易成本及擴大市場交易量,又為維護稅制之公平性,故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維持現行之「十萬分之4」。

財政部賦稅署 99/01/20


先購後售換屋-課稅從寬

財政部將從寬認定「一生一屋」無限次換屋按10%土地增值稅率課稅的優惠規定,民眾若採先購後售方式換屋,只要一年內將名下原持有的舊屋出售,即可適用低稅率課稅。

「一生一屋」的低稅率換屋優惠,原本只限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屋的「單屋族」,財政部經考量民眾購屋型態包括先購後售,為避免因為先購入新屋,後出售舊屋,導致名下不再只有一屋,影響其適用一生一屋的低稅率優惠,因此決定修改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並放寬適用優惠稅率的認定原則。

舉例來說,甲與太太、二名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台北市汐止的一棟自用住宅,由於子女就學因素,甲決定搬到台北市區並買下台北中正區附近的一棟新屋。依據財政部的新規定,甲只要在買下的中正區新屋辦妥移轉登記後一年內,將汐止的舊屋出售,保持名下仍僅有一屋的狀況,出售舊屋時即可申請按「一生一屋」10%低稅率課稅。財政部強調,這項變通規定只限先購後售的土地所有權人同一人才可適用。

「一生一屋」無限次換屋均享10%優惠稅率的政策,已自今(99)年起實施。財部修改土地稅法施行細則放寬一生一屋認定條件,還需經行政院核定通過,因此民眾若採先購後售自用住宅方式換屋,在施行細則未通過前,暫無法享有10%低稅率優惠,但財部將會考慮日後對符合資格者退稅。

【2010/01/2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受贈款買房提證明-父母免課贈與稅

臺南市高小姐問:聽朋友說未成年人購置不動產,父母會被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應視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的贈與。但如能證明支付的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不在此限。(遺產及贈與稅法在目前「少子化」的社會,大部分的父母們從孩子很小的時候,就開始為他們做節稅及理財規劃,例如,每年運用贈與稅免稅額贈與小孩現金、股票或房地產等,嗣後,未成年小孩如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並能證明確以受贈款項購買,就可免視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贈與。父母如欲主張子女置產的資金來源係來自受贈所得,除應提供受贈資金之事實外,並應就其受贈資金之實際運用流程提供完整資料,否則仍有可能被課徵贈與稅

【2010/01/21 經濟日報】


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視同贈與


課徵豪宅稅/建商低調推案-改用「好宅」

政府將課徵豪宅稅,昨(20)日營建股受到此一利空消息衝擊一片慘綠,近期不少高總價建案已不再打著豪宅旗號銷售,改以「好宅」取代「豪宅」,甚至連案名也走低調風,避免過度引起注目。

營建股昨天疲弱不振,多檔豪宅概念股國揚、宏盛、皇翔、遠雄終場都小跌成交,開始修正股價。

信義代銷執行協理呂信銓表示,這次豪宅稅議題的重點是在房屋評定現值調高,由於過去20餘年台北市政府未隨時空環境調整,外界不必過度恐慌。

麗寶建設副總何昭宏表示,現在建商都以蓋「好宅」自居,不再有人強調豪宅。其實,金字塔頂端客戶購屋傾向已偏向具有隱私性低調的好房子,與過去喜歡彰顯的品味大異其趣。

傳真實業董事長王明成表示,政府課豪宅稅是要塑造政府重視高房價的社會觀感,但對近期房價沒有太大影響,而且有錢人重視的是地段與產品,不在乎多繳稅。

王明成說,現在台灣豪宅買方都是國際盤

這些買主在上海香港都有置產經驗,會來台灣買房子,是看好未來兩岸和平紅利,台灣政府不應把錢往外推,尤其豪宅可以帶動產業上、下游就業機會,不應因此降低外資來台投資誘因。

【2010/01/21 經濟日報】


2010年1月20日 星期三

98年度多層次傳銷事業申報事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單位98年度參加人進貨資料申報作業,自99年1月1日起已開始受理,最後期限因例假日順延至99年2月1日。

該局說明,多層次傳銷事業申報各參加人年度進貨資料申報方式計有下列2種:
(一)人工填寫申報:由傳銷事業至各分局、稽徵所服務台索取「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年度進貨資料申報表」,以人工方式填寫後,連同「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進貨資料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二)電子申報:採用電子申報之業者,請依「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將資料檔案製成磁帶、磁片或光碟片,送國稅局先行測試成功後,即可使用電子檔案申報。前述「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可向該局各分局、稽徵所服務台索取參閱,亦可至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網站(http://www.fdc.gov.tw訊息公告/資料下載/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電子申報)自行下載。

該局指出,採電子檔案申報時應檢附:


1.中、英文檔案。


2.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進貨資料申報書


3.媒體檔案遞送單


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至第1次採用電子申報之申報單位,經測試軟體成功後,免再逐年申請測試。

該局呼籲,為簡化稽徵雙方作業程序,請多層次傳銷事業單位以電子作業方式申報並提早辦理,以避免延誤造成逾期申報。

資料科 周股長 (02)23113711分機21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投資型保險課稅與問題

【文/林隆昌會計師】投資型保單課徵所得稅的法令已經在98.11.6公布,有關投資型保單課稅的法規目前還有遺產稅的部份尚未確定,先就本次投資型保單課所得稅部份摘要重點,並討論相關問題。

投資型保單的課稅規定

(一)自99.1.1起對訂約之要保人課稅

99年1月1日起要保人保險人所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契約連結之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之收益,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

(二)受益人不再課所得稅與基本稅額

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保險給付免計入受益人之所得課稅,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適用。

(三)要保人解約贖回免再課稅

要保人解約或部分提領,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免計入要保人之所得課稅。

(四)保險人應辦理所得扣繳通報

投資型保險契約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之中華民國境內收益,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課稅影響及未解問題

(一)資金隱藏功能不再

本次投資型保單課所得稅、保險人並應依規定將投資標的或運用標的所生收益辦理扣繳及申報,等於是將投資保單的投資財產全面稽徵連線,故99.1.1以後所簽訂應稅的投資型單應立即失去資產隱藏功能。

(二)明確規定解約金不課稅

有關人身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如何課稅,過去財政部未明文。本次投資型保單對於要保人解約或部分提領,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免計入要保人之所得課稅之規定十分明確,不致再產生爭義。

(三)要保人與被保人不同如何處理未規定

要保人他人被保人的投資型保單在要保人先於被保人死亡時,該保單財產價值是否應計入遺產課稅?財產價值應如何計算?等問題,似應告訴納稅人。還有若在保險期間,要被保人不同的保單更改要保人是否應課徵贈與稅,如何計算其贈與財產價值?似也應告訴納稅人。

至於簽訂在98.12.31前的投資型保單,不對要保人課徵綜合所得稅。若該保單於99.1.1以後更改要保人是否受本函不溯及既往的規定保障,仍不對要保人課稅?

(四)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保單應如何課稅

本次課稅函釋「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非屬……保險給付,免計入受益人之所得課稅,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適用。」其解釋有三項問題:

1.要保人受益人同一人:也就是說要保人繳納保費後,若以要保人為受益人,其屬於自有稅後財產返還,自不應再課稅。

2.要保人受益人不同一人:受益人取得之「各項給付」,其在被保人生前取得者,應屬要保人對受益人之無償財產移轉。過去人壽保險年金保險遇到這種情況,應同時課徵基本稅額贈與稅,有重複課稅的問題。本次函釋釐清不課基本稅額,但對於是否課徵贈與稅未明講,納稅人必又在實務上發生爭論。

3.要保人被保人相同要保人受益人不同:依照目前保險給付實務,「保險給付」一詞包括生存給付死亡給付兩種。投資型保單要保人與被保人相同時,其要保人死亡時,被保人也死亡,函釋規定「保險人自投資型保險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之各項給付,非屬……保險給付」,也就是說其各項給付,既不是生存給付,也不是死亡給付,有就是該給付給受益人者,是要保人的財產在死亡時移轉給受益人,有課遺產稅的問題?不過據悉本段遺產稅的部份主管機關仍在研議應該如何徵免。

4. 要保人被保人不同要保人受益人不同:投資型保單的要保人與被保人不同且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若保單的被保人先死亡,投資型保單的財產價值必須給付給受益人,此時為要保人生前將財產移轉給受益人,應否課徵贈與稅?贈與金額如何計算?似應對納稅人說明。


IFRS三準則-企業最關心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首創的「IFRS(國際會計處理準則)知識專區」,上線已經半年,昨(19)日公布企業界最關心的IFRS三大準則,分別為:「首次採用IFRS」、IAS18「收入」IAS1「財務報表之表達」

勤業眾信動員20位專家會計師,分別錄製了34堂免費的IFRS線上課程,設置「IFRS知識專區」,瀏覽率已突破9萬人次。

若就產業別看,金融業還是非常關心IFRS9「金融工具」及IAS39「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而科技業則是將IAS21「匯率變動之影響」及 IFRS2「股份基礎給付」列為優先學習的準則,科技業多為出口產業,決定功能性貨幣相形重要,此外也特別關注股票選擇權的會計處理等問題。

IAS18「收入」這一個準則內容條文不多,但因為IFRS是原則基礎,必須從交易實質去判斷,許多搭配銷售的促銷活動,該如何去認列收入,其結果會對損益表產生不同的影響,江美艷指出,可能會影響到銷售合約的訂定,製造業科技業都非常關心。

【2010/01/20 經濟日報】


企業資產重估減稅-99年2月申請

企業在68年以前81年間取得的固定資產,受到躉售物價上漲幅度超過25%影響,今(99)年2月可以向稅捐機關提出資產重估申請,享受降稅好處。

企業申請資產重估,可以藉由重估設備購入費用,提高企業帳上資產設備的購入成本,對持有廠房設備等資產較多的製造業者,具有明顯的減稅利益。

根據財政部最新公布的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以68年度取得的資產為例,廠商可按物價倍數的1.4146倍,重估廠房設備等資產價值。

舉例來說,資產扣除折舊後的價值如果是100萬元,依倍數表辦理重估後的價值即可提高為147.41萬元,增加的47.41萬元,企業申報年度所得稅時即可列為費用,按照資產剩餘折舊年限攤提費用。

財政部已經公布98年資產重估價倍數表,換算躉售物價指數漲幅超過25%的年度,包括民國68年以前及81年取得的資產。財政部表示,企業符合這段期間內取得的固定資產,不論過去有無申請資產重估,今年都可以再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是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提供台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發布了企業「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依法躉售物價漲幅未達到25%者,無法申請資產重估。

財政部因此表示,依據最新的資產重估倍數表,企業在69年到80年之間,及82年到97年間取得的資產或曾辦理重估者,都無法再辦資產重估享受減稅。

財政部提醒業者,申辦資產重估的企業,應在會計年度終了以後第二個月的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以採曆年制者為例,應自2月1日起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載明企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管轄稅捐機關辦理。

符合重估條件者,應在接到稅捐機關核准函之日起60天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管轄稅捐機申請。


【2010/01/20 經濟日報】


營業人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章處罰之疑義

○○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本公司於95年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如期申報並繳清稅款,本公司於進貨時已支付進項稅額予銷貨人,同時對方已按其所開立之該發票金額報繳營業稅,則本公司是否尚有涉及逃漏稅款違章處罰情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98年12月7日台財稅第09804577370號令規定:營業人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案件,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37號解釋意旨,應以虛報進項稅額之營業人是否逃漏稅款為處罰要件,與開立憑證者之營業稅申報繳納情形無涉。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公司雖已如期申報並繳清稅款,如經查明有進貨事實者,仍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如經查明無進貨事實者,除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罰外,倘查獲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事證,應依財政部95年2月6日台財稅第09504508090號函發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規定移送偵辦刑責。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財政部83年7月9日台財稅第831601371號函、84年3月24日台財稅第841614038號函、84年5月23日台財稅第841624947號函及95年5月23日台財稅第09504535500號令,亦同時廢止適用,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本局法務科 審核員 王家興(07)7256600分機:759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9/01/19


稅務問答/售貨按月開發票-須無欠稅罰鍰

歸仁鄉顏小姐問:營業人應具備何種資格才可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按月彙總於銷售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另有規定,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其他營業人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1.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2.最近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2010/01/20 經濟日報】


2010年1月19日 星期二

發票開錯-主動更正免罰

發票金額開錯了,只要主動發票錯誤處更正,即使未作廢重開,也不會再被罰了。


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已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增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在稅捐機關查獲前主動更正正確金額,且事後查核未發現有短、漏報銷售額的漏稅情形,可免再處罰。

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要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罰款金額最低不得少於500元、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財政部修正發布的「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已將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而未依營業稅法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者,納入情節輕微案件的免罰範圍。

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在存根聯上,並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財政部說,營業人發生發票金額誤繕,但未依法作廢重開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在統一發票的各聯錯誤處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的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也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時,即免再按銷售額1%加處罰鍰。

不過,財政部指出,開錯發票金額,自行在發票上更正,享有免罰的範圍,並不包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後卻發生1.銷貨退回2.掉換貨物3.折讓等情形。營業人銷貨後如有折讓、掉換貨物等情形,仍應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將發票作廢重開,否則仍要按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以罰款。

【2010/01/19 經濟日報】


會計師:員工現金分紅-雙贏

台積電宣布今年起員工分紅全採現金,會計師認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後,發股票給員工的稅負誘因消失,科技業員工分紅現金化必成趨勢,長期來看不僅有益財報每股稅後純益(EPS)表現,分季發獎金還可避免電子業傳統第三季離職潮,對勞雇雙方都是雙贏局面。


經濟日報/提供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振乾認為,台積電以現金作為獎酬員工的方式,預料將發揮帶頭作用,股票分紅可能會走入歷史。

陳振乾表示,公司決定員工分紅的費用後,無論是分季支付獎金,或是一次給付給員工,要認列的費用都不會受到影響。

此外,發股票給員工會擴大公司股本,等於強迫員工辦增資,還會稀釋以後年度的股東權益,陳振乾建議,如果公司現金很充裕,最好效法台積電以現金發放員工獎勵,長期來說有利公司EPS表現。過去上市櫃公司都在7、8月發股票,很多員工領完股票分紅就離職,第三季碰上電子業傳統旺季,若改成分季支付獎金給員工,就可避免屆時爆發離職潮,在調配人力上也有好處。

陳振乾進一步解釋,97年已有不少業者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無論發給員工的是股票或是現金,對公司財報上認列的費用都沒有差別。在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後,今年開始是以員工拿到股票可處分日時價課稅,為了不讓員工背負多課稅風險,會計師建議公司以直接發現金最佳。

【2010/01/19 經濟日報】


小規模營業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所給付租金應按規定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說局表示,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已經展開(截止日期至99年2月1日),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如期辦理申報,並對於給付以前年度之薪資、租金、執行業務、權利金等各類所得,檢視是否尚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者;如發現有短漏報扣繳稅款情事,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

該局辦理例行性扣繳檢查時,發現部分小規模營業人給付員工薪資給付房東租金時,未依規定扣取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經查獲後通知補繳、補報並處罰鍰情事。例如:冰果店早餐店麵食館自助餐等營業人,因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狹小,帳務簡單並無專人或委託他人辦理稅務事宜,致不諳稅法之扣繳規定而造成違章,引起徵納雙方爭議及困擾。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如果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每月給付租金超過2萬元時必須先按10﹪扣取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公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若未超過2萬元亦應申報免扣繳憑單,以免因疏忽而致處以罰鍰。

南港稽徵所 楊股長 (02)27833151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9/01/18


稅務問答/公司地被徵收-補償費要課稅

朴子市李小姐問:公司之土地因政府徵收作為道路用地,其所領取的補償費獎勵金,應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領取的土地地價補償費內含按公告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惟同一徵收事項所取得的地上改良物補償費無免納所得稅之適用,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的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及損失,如:帳載未折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列為公司的其他收入,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0/01/19 經濟日報】


2010年1月18日 星期一

財部查稅新重點-鎖定零售業

受到金融海嘯衝擊,98年全國稅收短徵2,652億元,為了搶救稅收,財政部擬定「99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今年度的查稅新重點,除了嚴查民眾以私人消費報公帳,並鎖定零售業者,查核是否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零售業者在農曆年後,就會收到來自五區國稅局的輔導通知。

營業稅向來是財政部的查核重點,今年財政部首度將「輔導營業人誠實報繳營業稅」列為營業稅查核的重點,五區國稅局將以「先輔導後查核」的方式,鎖定零售業者追查逃漏稅。

財政部官員解釋,鎖定零售業者查核營業稅,是因為零售業開立統一發票的對象,大部分都是一般民眾,不像買家的身分若是公司行號,國稅局可將進項憑證與銷項憑證交叉比對,就可以勾稽是否有逃漏營業稅;但發票若是開給消費大眾,要追查逃漏稅就比較困難。

因此,五區國稅局正藉由營業稅查核系統自行選案,挑出轄區內「誠實率」較差,或是有漏開統一發票紀錄的零售業者,預計在過年後陸續發函通知被選中的零售業者,不過國稅局將給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輔導期,讓業者主動報繳;輔導期過後若業者沒有主動申報補繳稅款,國稅局將會主動上門查核。

官員指出,零售業者收到國稅局的通知時,從通知上雖然看不出國稅局掌握業者逃漏稅的程度,但財政部相信業者應該「心裡有數」,如果真的有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的行為,過了輔導期還不主動申報,一旦被查獲,不但要補稅還會挨罰。

此外,今年營業稅查核的另一大重點,是鎖定民眾將私人的民生消費品「私帳公報」,雖然民眾要求在統一發票上打上公司的統一編號,大賣場並不會拒絕,但若把和業務無關的費用拿來報帳,就會涉及虛報「交際費」,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還有虛增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

官員表示,4月就會開始進行每年例行性的「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像是虛設行號已經查緝多年,就不會再給業者輔導期,一經查獲「該補的就會補,該罰的就會罰」。以南區國稅局為例,截至去年底,已查獲128家虛設行號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其中已有超過四成被檢察官起訴。

【2010/01/18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員工健診費-非必要不可列費用

臺南市馬小姐問:公司幫員工支付的定期健診費用,可否列為公司的費用?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依財政部台財稅第33355號函釋,營利事業依照規定,必須支付的員工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費用,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員工醫藥費,至於一般定期健診費用非屬營利事業經營業務必要支出,不可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前揭函釋所指營利事業應依法支付之員工體檢及定期健檢費用,係指下列三類情形:


(1)營利事業於僱用勞工或變更其工作時,為識別勞工的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的健康檢查


(2)營利事業依在職勞工的年齡層,於一定期間所實施之一般健康檢查


(3)營利事業其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的勞工,依其作業危害性,於一定期間所實施的特殊健康檢查

【2010/01/18 經濟日報】


參:財政部95/06/06台財稅字第09504527890號函


    財政部95/08/09台財稅字第0950455102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