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9日 星期五

個人非經常性買賣房屋如有所得要列報綜合所得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非經常性買賣房屋之所得,要列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中壢稽徵所依查得資料,核定財產交易所得132,680元,補徵應納稅額7,951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之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呼籲:個人非經常性之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核屬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要申報綜合所得稅申報,請納稅義務人釐清觀念,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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