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5日 星期五

大樓管委會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如有收入應使用營所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管理委員會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如有營業收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停車位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收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其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辦理,若成本、費用等支出,同時與大樓(廈)本身必要之管理修繕銷售勞務有關者,應依其實際支出性質,採前後年度一致且不重複列報之方式處理,按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行劃分出與銷售勞務有關之必要且合理的成本,由國稅局依申報情形核實認定。

該局指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管理委員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利收入者,免辦理結算申報,惟銷售勞務行為產生之營業收入時,應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而非使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之結算申報書」。

審查一科 江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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