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5日 星期一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修正條文定自99年2月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98年4月16日修正發布之「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該部定自99年2月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為簡化營業人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期間往返稽徵機關送交點收銷燬空白未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程序,並減輕稽徵機關人力、物力及倉儲負擔,爰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對於營業人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規定應於申報當月24日前自行銷燬;同時考量部分營業人自行銷燬確有困難,故對於無法自行銷燬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有困難之營業人,仍可將購買之剩餘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送交主管稽徵機關清點查收後銷燬

財政部指出,為配合前項措施之實施,使用網際網路申報或電磁紀錄媒體申報之營業人應將當期購買之剩餘空白未使用作廢收銀機統一發票字軌及號碼資料建檔,因此,該部另以98年11月20日台財資字第09822002960號令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2點、第8點、第10點及第16 點,並定自99年2月1日生效;為落實將營業人申報作廢空白統一發票字軌全面建檔,儘速推動營業稅稅政簡化作業,該部爰於99年1月20日依同辦法第18條規定發布解釋,明定上開第9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為99年2月1日。

最後,該部提醒營業人,修正條文除增訂營業人自行銷燬剩餘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外,空白未使用發票遺失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或剩餘空白未使用發票未依規定銷燬,致發生不正當使用、被重複領獎、冒領獎金或逃漏稅款等情事者,除該被溢領之獎金應由該營業人償還外,其違反法令規定,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罰與究辦其刑責。

財政部賦稅署 9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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