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1日 星期一

各縣市政府發放之「幼兒教育補助款」免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縣市政府發放給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幼兒教育券補助款,因係代收轉付性質,非屬幼稚園、托兒所收入,不計入收入課稅,且該補助款政府之贈與,幼兒家長也不用列入年度所得總額中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各縣市政府發放給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幼兒教育券補助款,實際受益對象係幼兒家長,幼稚園、托兒所僅為代收轉付,故不須計入幼稚園、托兒所之收入課稅。另縣市政府發放之幼兒教育券屬政府贈與,幼兒家長取得時,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因此發放單位亦不需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國稅局列單申報扣免繳憑單。

南港稽徵所 張股長 (02)27833151分機2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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