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6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死前兩年贈與-併入遺產課稅

嘉義市湯小姐問: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價值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上揭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財產,其價值的計算,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計算遺產價值,而所稱時價土地公告土地現值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2010/01/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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