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8日 星期一

點光明燈安太歲-不能抵稅

農曆虎年將至,近日不少民眾趕著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祈福。國稅局官員昨天提醒,納稅人點光明燈或安太歲支出的費用,因為不屬於無償捐贈廟方無法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抵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官員表示,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參加法會,都是希望藉由寺廟法會、誦經來祈福消災,以祈求諸事順利,因為廟方相對有為信眾提供誦經等服務,屬於「提供勞務的對價」,並不是無償的捐贈性質,因此寺廟開立的收據並非證明捐贈,納稅人不能將這筆支出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抵稅。

官員說,只要是向主管機關立案登記的慈善機構或團體,納稅人捐贈的善款才能列報抵稅;儘管點光明燈安太歲這筆錢不能扣抵,但納稅人如果是隨喜捐贈香油錢,並且取得寺廟開立的捐贈收據,就可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不過,官員也提醒,不是所有隨喜布施的捐贈都可列舉扣除,如果受贈的慈善機關或團體並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就算納稅人的確有捐贈且取得收據,還是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2010/01/1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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