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7日 星期四

打造車身廠商以已稅底盤打造車身者,應僅就車身之完稅價格計算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重新核釋,打造車身廠商已稅底盤打造車身者,應僅就車身之完稅價格計算課徵貨物稅,並廢止62年1月31日台財稅第30790號函按整車計價課稅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由於現今打造車身廠商接受委託打造車身,亦有自行購買底盤,再打造車身產製整車之情況。基於底盤部分已繳納貨物稅,原按整車之完稅價格計算貨物稅並准予扣除底盤部分已納貨物稅之規定,如遇打造車身廠商購入之底盤價格因層層轉售而提高者,中間價差所增加之稅負將由打造車身廠商負責繳納,致使競爭力減弱。為解決上開問題,爰發布是項解釋令規定,打造車身廠商已稅底盤打造車身者,僅就車身之完稅價格計算課徵貨物稅,以符實際。

財政部
賦稅署 - 2010/1/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