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3日 星期三

個人未經通關程序攜帶貨物出口,不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所屬員工國外客戶來台未經通關程序攜帶貨物出口,雖取得外匯收入,不得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依同法第7條第1款規定以貨物外銷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郵政機構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倘營業人未經合法報關程序或向郵政機構投遞,則海關、郵政機構或稽徵機關均無從查核,自難認定其是否確已將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貨物外銷出口,亦無從查驗所申報外銷貨物之銷售額。

該局查核甲公司營業稅報繳資料,主張96年3月間分別由國外客戶來臺親自提領貨物出境,及該公司所屬員工自行搭機經由小三通攜帶貨物出境,惟均未向海關報關出口亦未能提出任何相關貨物託運出口之國際包裹執據或報關出口之事證,無從確認該貨物外銷數量、價額及銷售至國外之事實,不得適用零稅率退稅,經該局補徵營業稅並處以漏稅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欲攜帶貨物出口,應透過海關辦理通關手續,由海關核發證明文件據以辦理外銷零稅率,以免退稅權益受損。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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