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0日 星期三

企業資產重估減稅-99年2月申請

企業在68年以前81年間取得的固定資產,受到躉售物價上漲幅度超過25%影響,今(99)年2月可以向稅捐機關提出資產重估申請,享受降稅好處。

企業申請資產重估,可以藉由重估設備購入費用,提高企業帳上資產設備的購入成本,對持有廠房設備等資產較多的製造業者,具有明顯的減稅利益。

根據財政部最新公布的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以68年度取得的資產為例,廠商可按物價倍數的1.4146倍,重估廠房設備等資產價值。

舉例來說,資產扣除折舊後的價值如果是100萬元,依倍數表辦理重估後的價值即可提高為147.41萬元,增加的47.41萬元,企業申報年度所得稅時即可列為費用,按照資產剩餘折舊年限攤提費用。

財政部已經公布98年資產重估價倍數表,換算躉售物價指數漲幅超過25%的年度,包括民國68年以前及81年取得的資產。財政部表示,企業符合這段期間內取得的固定資產,不論過去有無申請資產重估,今年都可以再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是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提供台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發布了企業「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依法躉售物價漲幅未達到25%者,無法申請資產重估。

財政部因此表示,依據最新的資產重估倍數表,企業在69年到80年之間,及82年到97年間取得的資產或曾辦理重估者,都無法再辦資產重估享受減稅。

財政部提醒業者,申辦資產重估的企業,應在會計年度終了以後第二個月的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以採曆年制者為例,應自2月1日起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載明企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管轄稅捐機關辦理。

符合重估條件者,應在接到稅捐機關核准函之日起60天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管轄稅捐機申請。


【2010/01/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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