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4日 星期四

租金課稅標準-連六年不變

去(98)年租賃市場租金變動呈現上半年慘澹下半年穩定回溫局面,財政部決定,98年度房東出租房屋及土地的租金課稅標準,包括台北市在內全省各縣市的租金課稅標準均維持與97年度相同,這也是連續第六年租金稅負不變。

以台北市為例,出租做住家使用的房屋,租金水準仍按房屋評定現值的19%計算。

如果做非住家使用,房屋又臨馬路,就要按房屋評定現值的52%計算租金所得,課稅水準居全省之冠;臨巷道者則按30%計算。

財政部舉例,假設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98年台北市住家用房屋租金標準是按評定現值19%計算,房東應申報的租賃所得為54,150元{即,50萬元×19%×(1-43%)=54,150}。

98 年度房屋及土地的「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適用於今(99)年5月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屬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都要參考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當地一般租金是由國稅局調查轄區內租賃市場的租金變動情形後,報財政部核定一般租金最低水準。

計算租金的方式,一般是按全年租金總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包括財產折舊、修繕費、地價稅、房屋稅、貸款利息、保險費等),但若房屋約定租金明顯較當地一般租金低時,就要按財政部核定的租金標準課稅,即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以核定的平均租金收益率,再減掉必要費用43%,就是租賃所得。


【2010/01/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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