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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利潤匯台-牽動彼岸租稅優惠

大陸加強移轉訂價查核力道,在大陸設立子公司,如利用收取研發權利金方式將剩餘利潤匯回台灣,可能會影響大陸子公司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失去在大陸的企業所得稅租稅優惠。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KPMG台灣所)昨(17)日舉辦「大陸移轉訂價合規和籌劃」研討會,KPMG中國所會計師廖雅芸表示,近年大陸國稅總局不斷推出各種移轉訂價法規管理企業移轉訂價,查核力道擴大,去年移轉訂價補稅總額高達人民幣26億元(折合新台幣116億元)。

廖雅芸指出,許多在大陸設廠進行後端研發的台商都被大陸稅局調查,衍生許多問題。常見台灣母公司在大陸設立子公司,進行生產製造與後端研發,為避免太多剩餘利潤留在大陸,台灣母公司通常以向子公司收取服務費、銷售佣金或研發權利金的方式,來符合移轉訂價規定。

廖雅芸說,如果大陸子公司曾申請「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租稅優惠,就須注意支付母公司研發權利金,是否會讓稅務機關否認子公司的研發行為,駁回高新企業的資格。

廖雅芸指出,大陸各省對高新企業的審核認定標準不一致,建議台商可事先向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事先審核,並明確解釋與台灣母公司之間關係,以防事後被取消稅務優惠。

KPMG中國所會計師池澄表示,由於台灣和大陸間沒有租稅協定和雙邊預先訂價協議,台商若被大陸當局調查後補稅,可能帶來雙重課稅的問題,也會增加稅務成本。

池澄建議,企業可考慮同時向兩地稅局分別申請兩個單邊預先訂價協議,將對方稅局可能提出的限制放進協定,成為協定前提假設,讓兩個單邊預先訂價協議運作整合為一。

【2011/02/18 經濟日報】


2010年1月4日 星期一

台商避稅-先突破「601障礙」

大陸反避稅措施火力強,股利匯出、資本利得都要符合大陸稅務總局發布的601號文要求,才能享有稅務優惠,但601號文留給地方稅局很大的解釋空間,台商在大陸要做稅務規劃將更加困難。

大陸稅務總局在今年發布了一系列關於租稅協定的解釋令,其中對台商影響最大的就是10月才公布的國稅函601號文。安永國際稅務服務合夥人黎頌喜表示,601號文針對租稅協定中關於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的稅務優惠,明訂「受益所有人」的認定原則,大陸稅局會從「技術層面」和「實質重於形式」等方向進行審查,收入方的營運活動的金額和內容,是決定是否可享有稅務優惠的決定因素。

所謂的「受益所有人」,就是「取得中國來源收入、財產所有權和處置權的公司」,大陸稅局要求「受益所有人」必須進行實質營運活動,並列舉七大不利於「受益所有人」身份認定的因素。不過,大陸稅局也說,601號文並非排除所有控股公司適用稅務優惠,還是要看這家公司的實際營運狀況而定。

安永香港企業交易稅務諮詢合夥人許津瑜表示,按照常理推測,大陸稅務總局應該會公布具體的實施細則,進一步規範如何實施601號文,以及股利、權利金適用優惠的認定標準,但安永私下詢問稅局總局的結果,目前並沒有制訂實施細則的計畫,也就留是給地方稅局更多的解釋空間。

此外,大陸稅局總局今年也發佈124號文,明確規定租稅協定優惠的申請程序及文件。

【2010/01/04 經濟日報】


2009年12月21日 星期一

大陸迂迴查稅-台商當心

在大陸營運的台商要留意了,如果同行向大陸稅局申請簽訂「預先訂價協議(APA)」,別以為事不關己,因為申請APA必須提供可比較公司資料,如果在大陸留的利潤不夠,稅局就有可能找上門補稅。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周釧培指出,大陸稅局推APA一向比台灣稅局積極,很多大企業都是應稅局「建議」而申請APA。值得注意的是,簽訂APA必須提供產業中「可比較公司的資料」,當大陸稅局從一家大企業身上了解同行利潤資訊後,就有可能拿去做為其他公司的補稅標準,蘇州、昆山這些台商群聚的地區,都有不少公司因此被補稅。

大陸稅局專挑大規模企業簽訂APA,從中獲取同行利潤率。但實際上每家公司的利潤狀況不同,用APA揭露的資料去課稅,對稅局來說是既聰明又省力的作法,而倒楣的是同行企業,只要利潤低於稅局掌握到的資料,就很難向稅局解釋,稅局補起稅來非常方便。

周釧培說,台資企業普遍在台灣留的利潤足夠,在台灣較少稅負問題,但在大陸卻常被稅局「修理」,一直以來,台商希望和大陸稅局建立協談機制,希望兩岸稅局在補稅之後,能夠做相對應的稅負調整。

台商只能和台灣稅局或大陸稅局各自簽訂單邊的APA,等到兩岸租稅協定談妥後,兩岸稅局就可以直接坐下來談APA,並談妥各留多少利潤,台商就可以得到完全的稅負保障。

台商目前在兩岸簽訂APA的情況都很少見。尤其早期資訊不透明,很多台商都把利潤留在英屬維京群島(BVI)公司,加上公司內部都有「兩套帳」,現在兩岸一旦簽訂租稅協定,不少公司都很擔心之前的規劃會因而曝光。

【2009/12/21 經濟日報】


2009年12月11日 星期五

員工出差大陸-有5大稅務風險

【張國仁/台北報導】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劉惠雯昨天指出,跨國企業因工作需要,派遣台灣員工 至中國大陸出差工作,稍有不慎就可能產生逃漏稅遭致起訴、刑責與罰鍰等的未預期風險。

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近年來頒佈了多項新的公告,在實施過程中的改變與不確定性,可能對在中國大陸營運的企業造成新的依規稅務風險。

劉惠雯、溫志光及糜廣傑等3名安永大中華區稅務服務合夥會計師,在昨天舉辦稅務研討會中,探討台商所面臨的兩岸稅務實務及風險等議題。

劉惠雯表示,跨國企業員工因任務需求到中國大陸出差工作,可能會產生至少5種未預期風險:

1.常設機構產生的風險:外派員工可能使公司於該派遣國家有常設機構產生的實質風險。

2.法定依規風險:若未能確實遵照各國工作證相關規定、扣繳、社會安全捐及其他稅務申報規定,除了有潛在的逃漏稅之虞,並有可能遭稅務機關進一步調查的風險。

3.企業商譽風險:公司或其管理階層的漏稅行為將可能損害公司的商譽。

4.預算風險:若有不符當地法令規定的情形,將會使公司無法適當編列預算及配置成本。

5.遭起訴風險:各國稅法針對逃漏稅可能視犯罪行為,最嚴重的刑罰將而遭到監禁。

跨國企業在投資大陸前,可能先派人員前往當地「試水溫」。不過與台灣一樣,個人在當地待的時間如果超過90天,就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需要。但企業派人前往大陸疑進行投資的當地,若被當地稅務機關查獲有進行營業的行為,即使是只有待上1天,都可能被以涉嫌設置「常設機構」而要求其母公司,必須在當地繳納企業所稅、營業稅等稅捐。

工商時報 2009-12-11


併發獎金-大陸台幹省稅

年終將至,若透過合理的稅務規劃,公司可替外派至大陸的台籍員工省下不少稅負。會計師指出,大陸對於年終獎金給予較優惠的稅率,若將各季獎金規劃為一次性年終獎金,員工可以少繳很多稅。

許多公司都外派員工到大陸工作,如何替員工節稅也是一門學問。近來大陸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多項新的公告,在實施過程中的改變和不確定性,可能對在大陸營運的企業造成新的稅務風險,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昨(10)日特別舉辦「2009年跨國調派人員稅務研討會」。

安永香港人力資本稅務服務合夥人溫志光指出,大陸對「年終獎金」給予特別租稅優惠,因此只要發給員工的獎金,可適用年終獎金的計算方法,將可有效降低稅負。舉例來說,將發給員工的季度獎金、年終獎金或其他的獎金,規劃為一次發放的年度獎金,或是將不同的獎金計畫安排在同一個月發放,都可享有比較低稅率。

為了避免外派員工面臨雙重課稅問題,大陸稅法也規定,來自稅收協定國家的海外派遣人員,只要同時符合「12個月期間中在中國連續停留或累計停留不超過183 天」、「個人所得勞務報酬不由任何中國雇主支付或承擔」、「個人所得勞務報酬不由任何中國常設機構承擔」三項條件,就可以不用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

溫志光指出,要符合免稅的條件,派駐大陸的員工必須持有大陸以外的護照、費用由雇主直接支付或以實報實銷的形式支付給員工,而且每筆費用都必須備有相應的有效發票,員工的聘用合同及工資發放都要能反映費用的支付情況。

安永台灣跨國調派人員稅務服務合夥人劉惠雯提醒,台灣公司派駐員工到大陸的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只要員工仍享台灣勞健保、退休金等福利,仍屬台灣公司員工,在給付薪資時別忘應扣繳所得稅,並開立扣繳憑單。

【2009/12/11 經濟日報】


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

併陸企-透過香港控股可節稅

台商前往大陸併購當地公司,若想在此投資中取得更多的現金回報,必須考慮控股公司的稅務籌劃,因為事關日後的扣繳稅率。會計師表示,BVI控股公司可以透過「變更稅務居民身分」,成為香港稅務居民,讓BVI公司可享有匯出股息5%的優惠稅率。

兩岸商業交流愈來愈頻繁,不少台商出現併購大陸公司的需求。安永香港稅務及諮詢有限公司會計師許津瑜提醒,併購大陸公司應從稅務角度選擇控股公司,不一定要由母公司出面收購大陸公司,也可以透過其他控股企業來購買。而控股公司要設在什麼國家,就是一門節稅的學問。

許津瑜指出,原本很多公司把控股公司設在BVI,但從大陸發配股息到BVI公司,扣繳稅率是10%,若是匯到香港公司,就只要扣繳5%,立刻為公司省下一半的稅款。

不過,現在也有直接把BVI公司變更為「香港稅務居民身分」的作法。很多BVI公司為了取得香港稅務居民身分,直接把管理層放在香港,或再到香港設立「BVI的分公司」,同樣把控股公司的管理層留在香港,已取得到香港稅務居民地位。實務上有不少BVI公司這樣規劃後,成功將匯出股息的扣繳稅率,從原本的10%減半到5%。

近來已有很多企業詢問,如何取得香港稅務居民身分?許津瑜表示,公司需要取得香港稅局出具稅務居民的「身分證」。但要留意大陸稅務總局發布的81號文,也就是設在租稅協定國家的公司,要取得優惠的扣繳稅率,必須提供一系列的報告給稅局,合格的稅收居民須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都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資本比率,而且交易或安排不能以獲取優惠稅率為主要目的,否則大陸稅局還是有權進行調整補稅

【2009/11/17 經濟日報】


2009年10月30日 星期五

大陸新頒13稅函-台商必知

【張國仁/台北報導】中國大陸中央政府以國稅函及財稅函,在今年內發布13件函令關於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營業稅的最新稅務規定變動,年底將屆,台商報稅應提前充分瞭解,以免漏報遭罰。例如,今年國稅發函88號及財稅函57號新規定,須經稅局審批的資產損失,應在本年度終了後的45天內提出申請,即每年2月15日前申報稅前扣除,為台商必知的重要項目之一。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KPMG)所昨天邀請其在中國的稅務合夥人孫桂華、李瑾倆人,在台大集思會議中心國際廳,舉辦研討會,現場400名台北各企業會計或財務主管擠爆會場;KPMG並在台中、台南及高雄等3地,透過視訊方式與台北同步傳訊會場兩位稅務專家和與會者的互動問答實況。

多名與會台商會計主管積極詢問大陸新企業所得稅等稅法函令內容,主要是年底就要結帳報稅,但今年中國稅務總局及財政部發布的最新函令,多數人如墜入五里雲霧,而大陸的漏稅罰很重,企業各界對於申報今年的稅務已經拉起警報進入全面「備戰」狀態。

大陸主要稅制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即台灣的加值型營業稅:稅率17%)及營業稅(如台灣的勞務所得,即無進項憑證的行業;此部分不可扣抵)最新規定,今年新發布6件國稅函及7件財稅函,這13件新的函號規定,對台商報稅影響重大,應為台商報稅必知訊息。

以國稅發函88號及財稅函57號為例,主要規定企業所得稅中關於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孫桂華表示,資產損失應在實際確認或發生當年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分為自行計算扣除及須經局審批等兩種損失。

自行計算扣除損失包括,


1.正常經營活動中因銷售、轉讓發生的損產損失。


2.各項存貨的正常損耗。


3.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企業對此部分損失,需要保留好證據以備查核。

須經稅局審批的損失則有:需提供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及企業內部證據,並應在本年度終了後的45天內提出申請,即每年2月15日前;審批扣除後,企業的主管稅局會進行實地核查。

工商時報 2009-10-30


2009年10月15日 星期四

大陸專利法翻修-三大改變

大陸專利法修正10月上路,律師提醒企業注意其三大改變,包括先申請原則、強制授權和共有原則。律師指出,有在大陸設研發中心或委託當地學術機關研發的企業,要盡快延伸出新的專利策略與標準作業流程,否則最嚴重恐面臨刑責風險。

此次是大陸專利法第三次修正,主要是為了配合大陸產業發展,鼓勵自主創新,所以條文上基本是接軌國際,對重視研發的台灣企業有利。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朝安表示,大陸專利審查過去採相對新穎性,只要沒有在大陸公開的技術都可以申請專利,導致不少垃圾專利出現;新法則順應國際潮流,改採絕對新穎性,勢必能提升大陸專利品質。

大陸目前是全球最大市場,台灣企業也有不少專利正在大陸審查;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協理蔡孟祥表示,大陸官方之前有延緩審查專利之勢,似乎就是為了要撐過10月1日新法上路,一律改適用新法的較高標準。蔡朝安認為,大陸新專利法尤其對有在大陸設研發中心的企業影響極廣,必須提早因應。

首先是「先申請原則」的改變。過去大陸規定在大陸研發的技術必須先在國內申請,才能到國外申請專利,但多年來成效不彰:新法規定,在大陸研發的專利可以先到國外申請,但必須先經過知識產權局的「保密審查」,看是否違反國家安全。

蔡朝安指出,大陸上表面放寬規定,但保密審查的規定不清,恐影響日後主張專利優先權的權益;而且違反者,除了該技術無法在大陸取得專利,最嚴重還可能面臨刑責,非常嚴重,呼籲在大陸從事研發的企業要格外留意。

再來是強制授權的修正。大陸將強制授權的要件改為「三年內並未充分利用該專利」或「有違反市場公平競爭」,第三人就可以申請該專利強制授權;蔡孟祥解釋,有時候專利權人基於策略考量,或等待工廠建成才能開工,不一定會馬上使用專利,這樣的「三年」規定,造成外商極大壓力。

另一個跟企業息息相關的,是「共有規定」的改變。過去廠商委託大陸學術機構研發,約定共有專利權時,若要處分該專利必須經過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但新法規定不需經過所有人同意即可自由處分專利,蔡朝安提醒企業,未來委託研發時一定要事先約定好使用關係,不然可能會碰到專利被當地人擅自轉讓或授權的慘痛局面。

【2009/10/14 經濟日報】


2009年4月14日 星期二

台商研發費用可加計扣除

大陸稅務總局為鼓勵企業進行研發,日前發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企業可將研發費用加計50%並在稅前扣除;若以後有實際的研發成果並形成無形資產,還可以加計50%在稅前攤銷。
台商在大陸不僅可以自行研發,也可以共同合作開發,或是由集團集中研發的研發項目,參與合作的各方可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按規定加計扣除。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杜啟堯指出,適用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必須是「創造性運用新技術」,或是「實質改進技術及產品」,若企業只是直接運用已公開的技術,或是將原有技術進行常規性升級,都排除在獎勵範圍之外。
杜啟堯強調,雖然大陸允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但若是共同合作開發,或是集團集中開發的研發項目,合同中須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如果無法提供協議或合同,或分攤方法不合理,列報研究開發費不但可能不能加倍扣除,還可能遭大陸稅局剔除,因此企業要注意分攤方法的合理性。
如果台商是委託外部單位進行研發,仍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但必須向受託方取得研發項目費用的支出明細。杜啟堯提醒,假設受託的單位並非關係企業,很可能不願意提供詳實的支出明細,因此台商在委託外部單位研發前,應事先進行溝通。
此外,如果打算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最好在公司內部有專職的研發部門,不可同時擔任經營任務,否則若無法合理區分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大陸稅局可能也不允許加計扣除。台商若屬於生產密集的製造業,要明確區分研發、生產活動可能有所困難,最好預先設計一套會計資訊系統,再根據實際情況歸納研發費用。
而各地稅局所要求檢附的資料也不盡相同,為了避免稅負的不確定性,台商應要特別注意當地對於研發加計扣除的特殊規定,以便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備妥稅局所要求的資料。
 
                       【2009/04/1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