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4日 星期二

台商研發費用可加計扣除

大陸稅務總局為鼓勵企業進行研發,日前發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企業可將研發費用加計50%並在稅前扣除;若以後有實際的研發成果並形成無形資產,還可以加計50%在稅前攤銷。
台商在大陸不僅可以自行研發,也可以共同合作開發,或是由集團集中研發的研發項目,參與合作的各方可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按規定加計扣除。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杜啟堯指出,適用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必須是「創造性運用新技術」,或是「實質改進技術及產品」,若企業只是直接運用已公開的技術,或是將原有技術進行常規性升級,都排除在獎勵範圍之外。
杜啟堯強調,雖然大陸允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但若是共同合作開發,或是集團集中開發的研發項目,合同中須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如果無法提供協議或合同,或分攤方法不合理,列報研究開發費不但可能不能加倍扣除,還可能遭大陸稅局剔除,因此企業要注意分攤方法的合理性。
如果台商是委託外部單位進行研發,仍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但必須向受託方取得研發項目費用的支出明細。杜啟堯提醒,假設受託的單位並非關係企業,很可能不願意提供詳實的支出明細,因此台商在委託外部單位研發前,應事先進行溝通。
此外,如果打算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最好在公司內部有專職的研發部門,不可同時擔任經營任務,否則若無法合理區分研發費用生產經營費用,大陸稅局可能也不允許加計扣除。台商若屬於生產密集的製造業,要明確區分研發、生產活動可能有所困難,最好預先設計一套會計資訊系統,再根據實際情況歸納研發費用。
而各地稅局所要求檢附的資料也不盡相同,為了避免稅負的不確定性,台商應要特別注意當地對於研發加計扣除的特殊規定,以便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備妥稅局所要求的資料。
 
                       【2009/04/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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