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5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單位贈與財產予他人,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所以,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稅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毋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並提醒民眾注意,營利事業單位贈與財產予他人,雖非贈與稅課稅對象,惟受贈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所得稅,又其「所得額」認定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如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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