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0日 星期五

營業人進貨應向實際交易對象取得統一發票,才能避免受罰

  營業人向使用統一發票之公司行號進貨,應取得該進貨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不應以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一旦被查獲將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日前查獲甲工程公司,於96年11、12月間向A 公司進貨250餘萬元,未依規定取得A 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却取得另一家渉嫌虛設行號之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2餘萬元,經該局查獲屬實,甲公司於裁罰前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並補繳稅款,因違章事證明確,仍遭該局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18餘萬元。
 國稅局指出,本案看似單純,惟同時顯示,全國營業人進銷項資料均已建檔,透過電腦勾稽比對,即可發現營業人進銷貨異常情形,所以呼籲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企圖規避或逃漏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自身權益,即便有進貨事實,仍應依法取具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憑證,以免遭補稅又受處罰,那就得不償失了。
稽核科楊科長 06-2221029
         【2009/04/0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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