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6日 星期一

符合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基金存款利息,得申請利息所得免扣繳稅款證明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雄市某協會來電詢問,其協會存於銀行之利息所得,該如何辦理可不必被銀行扣繳稅款?


國稅局答覆:符合免稅標準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得,得申請免扣繳稅款證明,但其適用範圍,僅限於機關團體之基金存款利息所得免扣繳稅款證明之用,惟金融機構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時應注意要檢附下列文件:
一、 法人或機關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二、 組織章程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負責人印章)。


三、 主管機關核備組織章程之公文書影本。


四、 現任董(理)監事或委員名冊影本(職工福利委員會免檢送)。


五、 基金存放銀行、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存款簿(單)影本。


該局另特別指出,機關團體之組織章程,須明定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方可符合利息所得免扣繳規定。


左營稽徵所 助理員 吳幸蓉(07)5874709分機691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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