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6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與房東辦理公證租賃契約,仍應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每年在辦理非自住房屋查核作業時,發現有少部分公證租賃契約案件,承租之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究其原因乃營利事業以為,公證資料國稅局均有蒐集,房東亦會申報,無逃漏之虞,而疏未扣繳。


國稅局表示,公證資料該局雖有蒐集,惟營利事業於給付租金時,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於次年1月份時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若疏未扣繳,依財政部65年9月18日台財稅第36317號函釋規定,須納稅義務人(即房東)已完納該筆租賃所得之應納稅款者,始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未扣稅款,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按應扣未扣之稅款裁處1倍之罰鍰


國稅局籲請已辦理公證租賃契約之營利事業,於給付租金時,如已達扣繳標準,應注意依規定辦理扣繳,俾免受罰。


小港稽徵所 稅務員 李金燕(07)8123746分機603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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