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5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發放端午節獎金或禮物應如何辦理扣繳?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一些公司行號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福委會)的會計人員詢問公司發放員工之端午節獎金或禮物,應如何辦理扣繳?及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


該局表示,公司行號福委會發給員工之獎金或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惟其所得類別因發放單位不同,稅法有不同的規定。營利事業發放之獎金,屬於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人之身分別,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扣繳,亦即員工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義務人給付該獎金應以給付額按6%扣繳稅款,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扣繳義務人如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自98年1月1日起,該獎金併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倘所得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5,920元,則以該給付額按6%扣繳稅款,反之,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25,920元者,以給付總額按20%扣繳稅款。至於營利事業如發放實物禮品者,應按購入之含稅價款折算給付金額辦理扣繳。


該局指出,如果是由福委會發給員工之端午節獎金或禮品,福委會於發放時可免予扣繳,但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其他所得,並由受領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又福委會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1千元者,可列單申報


舉例說明:A公司福委會於98年5月10日發放端午節禮品,每位員工1只隨身碟(含進項稅額)計2,000元,則福委會應於99年1月底前申報每位員工其他所得2,000元之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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