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5日 星期三

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規避綜合所得稅者,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年紀輕, 94年間投資鉅額股票,經查核甲君購買股票資金均來自乙君,甲君嗣後出售所持股票,資金亦回流至乙君,甲君實為乙君運用規避稅賦之人頭,乙君借用甲君名義買賣股票,分散獲配之股利所得,涉及漏報綜合所得稅,依財政部62年2月26日台財稅第31471號函及62年3月21日台財稅第32131號函規定,就乙君分散所得計算應補稅額,扣除甲君溢繳稅額後,對乙君發單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以他人名義存款、投資者,在稽徵機關未查獲前應自動轉正,並主動併入原所有權人之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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