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3日 星期一

營業登記2-營業人歇業,請務必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營業登記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日前有納稅人李小姐被核定補徵96年度綜合所得稅,經查係其漏報扶養父親所經營之雜貨店營利所得,惟李小姐主張雜貨店早在95年就關門大吉了!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因素不再營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以免該局於每年稅籍清查時,未即時發現,仍依有營業核定,雖有些小店戶營業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免徵營業稅,惟仍會就其營利所得併課其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對確已歇業之營業人,於經查明後,雖會註銷該筆營利所得,但已造成徵納雙方諸多困擾,故籲請營業人,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於歇業時,依規定辦理歇業登記。


小港稽徵所 稅務員 王俊權(07)8123746分機60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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