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4日 星期二

政治獻金抵稅有「指定期」

財政部指出,年底縣市長三合一選舉,捐款給擬參選人的民眾,只有在指定期間內的捐贈,明(99)年5月申報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才能列舉扣除節稅
年底舉行的三合一選舉,訂於12月5日舉行,包括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的各黨派候選人名單,已經陸續公布。財政部表示,依法捐贈政治獻金給擬參選人或政黨,均可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做為列舉扣除額扣減所得降稅。
因此,財政部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指出,年底選舉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縣市長98年4月20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縣市議員98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鄉鎮市長98年11月1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民眾在這段期間內捐贈政治獻金,都可以抵稅。
財政部指出,政治獻金必須選擇用列舉扣除額才能列報,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的總額,以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總額不超過20萬元為限;營利事業對擬參選人的捐贈,也可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得逾50萬元。
財部提醒,須取得擬參選人開立的收據,才能減稅。
                       【2009/04/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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