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6日 星期四

團體組織提供政府機構研究勞務如未符合稅法規定仍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團體、組織非屬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監管之研究機構,經公開招標程序標得非政府直接委託研究案,其取得之研究勞務收入,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致遭受處罰情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1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免徵營業稅;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0條規定,營利事業承接政府委託之研究發展計畫免徵營業稅。除此之外之研究勞務收入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另依財政部95年10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3340號函釋規定,前揭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1款規定所稱「主管機關」,應以中央主管學術、科技研究之機關為限。又中央主管學術研究之機關教育部科技研究之機關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經濟部


該局指出,凡非屬經中央主管學術、科技研究機關核准設立之團體、組織,以及非屬政府直接委託之研究發展計畫,其取得之研究勞務收入,並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針對該局轄區之團體、組織,自98年3月起已積極輔導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組織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如有不符合上開免稅規定之研究勞務收入,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4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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