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9日 星期四

因保證所發生之損失不得列為當期損失或費用

某公司來電詢問:公司為其他營利事業擔保,所負連帶保證責任之損失,可否列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查核某塑膠製品公司於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列報其他損失達4千餘萬元,經查係因提供抵押物為其他營利事業擔保,所擔負連帶保證責任之損失,由於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依法不得列報,經國稅局調減該損失後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千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應於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剔除,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
審查一科刁股長 06-229803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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