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4日 星期二

應收債逾期二年可列呆帳損失

臺南市東區某公司黃小姐問:對於屢催不還的應收債權能不能列為營利事業的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應收債權中如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如有提列備抵呆帳者,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以及各項欠款債權,除了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不能收回者可認列呆帳損失之外,一般應收債權中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者,始得認列呆帳損失。
提醒各營利事業,對於屢催不還的債權要列報為呆帳損失,除了要注意債權必須是已經滿二年外,還要注意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信函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以免被剔除補稅。
                   【2009/04/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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