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7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免予事前向稽徵機關確認無須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範圍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公營事業代理商經銷商公平交易法第5條規定之獨占事業等營利事業相互間,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情形,但確無同條其他款目規定之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免適用同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文據之規定,且無須依同條第2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應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同時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文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惟考量營利事業相互間或有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之特性,致營利事業間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爰於同條第2項規定,其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送交稽徵機關確認;其經確認者,得免妥移轉訂價報告等文據,以減少營利事業之納稅依從成本。鑑於現行上開申請作業實務,營利事業需提出交易雙方生產經營活動議價過程、交易雙方訂價方式交易流程等資料,增加營利事業及稽徵機關工作負荷。經分析屬公營事業獨占事業代理商經銷商因具有獨特市場或行業特性,對於市場價格具有影響力,營利事業與其交易並無價格主導權,交易雙方較無實質從屬或控制之關係,應無須再耗費成本釐清交易雙方關係,基於簡政便民考量,明定其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免適用同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文據之規定,且無須依同條第2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
該局進一步指出,前揭營利事業雖得免適用同準則第22條第1項備妥文據之規定,且無須依同條第2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惟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同準則第21條規定揭露前述相關交易資料。如果有任何移轉訂價方面的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
http://www.ntx.gov.tw)查詢相關法令,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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