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6日 星期四

受家庭暴力被害人聲請禁止加害人查閱其所得來源相關資訊稅務宣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納稅義務人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5月份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得至各地區國稅局臨櫃申請,或利用電子申報軟體使用「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核准之金融憑證」,透過網路查調該年度所得資料,供作申報所得稅之參考。


該局說明,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法院核發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所得來源資訊之保護令,依同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由被害人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權益,特別提醒被害人如欲避免加害者自稅捐稽徵機關獲得其所得資料,除向法院聲請並取得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外,尚需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書面申請,俾利稽徵機關於相關檔案作註記,保護被害人所得資料不被查閱。


該局指出,另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需申請將本人與配偶當年度所得資料分開提供者,可於每年4月1日至20日(或依法展延申請截止日)採郵寄傳真寄發電子郵件親至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等方式書面申請,申請書可至臺北市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首頁/綜所稅/下載園地/97年度所得資料分開提供申請書,或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申請。


電子作業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226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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