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6日 星期四

營業人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由營業人自行銷燬

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
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附表
財政部98.4.16台財稅字第09804516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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