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8日 星期三

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應附證明文件者,如不符規定,除不能退還溢付營業稅,尚應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如係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應檢附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應報經海關出口,惟免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申報之零稅率案件,申報適用非經海關出口金額300,000元,當期應退稅額15,000元,經審核所檢附之證明文件發現有2筆委託快遞業者出口金額計150,000元,每筆離岸價格均超過新臺幣5萬元,又未報經海關出口,所檢附之證明文件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不符,除無法適用零稅率退還溢付稅額外,尚應按5%課徵營業稅


以上如有任何稅務上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 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許孟書 (04)7274325轉3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2-28


2018年2月26日 星期一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銷售貨物,雖已補繳稅款,惟罰鍰裁處之額度仍不得低於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罰鍰最低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銷售貨物,係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法定最高罰鍰額擇一從重處罰,且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營業人A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露天拍賣網站經營網路拍賣銷售貨物,銷售額合計3,000,000元。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銷售貨物,係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150,000元處最高5倍之罰鍰750,000元,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憑證之總額3,000,000元計算5%之罰鍰金額150,000元,兩者相較從重者,應以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處罰之法據; 又其係第1次處罰日以前之違章行為,且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不再繼續營業,並已補繳稅款,應按所漏稅額150,000元處0.5倍罰鍰75,000元,惟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本件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之罰鍰最低額分別為150,000元及75,000元,裁處之額度應不得低於150,000元,故其仍應處罰鍰150,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經營網路拍賣銷售貨物,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籲請營業人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陳審核員 (03)3396789轉16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2-26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所稱之稅後純益,其計算須合於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轄區A公司與B公司雙方前負責人於101年度謀議由B公司提供不實統一發票充當A公司之進貨憑證,虛列固定資產並提列折舊9,050,000元,致漏報稅後純益9,050,000元,該局遂按會計師查核簽證當年度稅後純益10,123,600元,加計查獲漏報之稅後純益9,050,000元,依商業會計法第58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核定A公司未分配盈餘19,173,600元。


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實際有支付款項,雖經前負責人謀議掏空公司,但相關費用已支付,與一般單純虛列費用不同,且未分配盈餘之申報,應依當年度會計師查定之稅後純益為基準,稽徵機關逕予核定,並無依據云云。經查B公司實際並未收受款項,亦未提供等價值之工程設備,A公司虛列營業成本情事明確,A公司既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該局依商業會計法規定予以調整回復正確之稅後純益,尚無不合,復查決定予以維持原核定,該公司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分別遭駁回。


該局提醒,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所稱之稅後純益,其計算須合於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又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 ,其稅後純益固得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但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仍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營利事業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 呂審核員 (03)3396789轉162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2-26


中小企業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請於規定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支出之認定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該局表示,依抵減辦法第4條規定,可適用之主體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最近三年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訂基準之事業。研究發展活動須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始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故會計年度屬曆年制之中小企業,應於107年2月起至5月31日止,檢具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相關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並應於辦理當(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送請公司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呼籲,中小企業106年度如欲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請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投資抵減之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請多採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軟體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使用。


中區國稅局 彰化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廖純純 (04)7274325轉1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2-26


2018年2月23日 星期五

配合所得稅法刪除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修正其課稅所得額之計算方式

財政部於近(21)日核釋,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免稅要件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或團體)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取得之股利或盈餘,於計算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數額(下稱不足支應數)時,應計入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正確計算得自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減除之不足支應數。


財政部表示,機關或團體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同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前開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數扣除後,依法課徵所得稅。上開扣除規定係為避免影響機關或團體從事公益活動之財務能力,爰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得先扣除創設目的活動支出之不足支應數,如有餘額,始予課稅。


財政部84年10月18日台財稅第841653319號函(以下簡稱財政部84年函)說明二規定,機關或團體於計算「不足支應數」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准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惟依該函計算不足支應數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含免稅股利收入,致少數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實際上足以支應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惟於扣除股利收入後,產生不足支應之情形,而得以該虛增之不足支應數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產生銷售貨物或勞務實際有所得且無支應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必要,卻無須課稅之情形,與免稅標準為使營利事業與機關或團體經營相同營業處於公平競爭地位而對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課稅之意旨不符。


財政部指出,本(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課稅新制,並鑑於機關或團體尚不得分配盈餘予他人,為所獲配盈餘之最終受益者,刪除同法第42條第2項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自本年1月1日起,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其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亦即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目前已非屬當然之免稅收入,財政部84年函說明二有關股利收入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之規定與修正後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符,爰核釋自本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以維護租稅公平。


胡科長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2-23


2018年2月22日 星期四

本國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請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到營業人來電詢問,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是否應取具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1.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該條文係規範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時,由境外電商負報繳我國營業稅義務,


2.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時,該境外電商並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本國營業人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又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


(1)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


(2)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本國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否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請營業人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2-22


2018年2月15日 星期四

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購買或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進銷項憑證取得或開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當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購買或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時,其進、銷項憑證之取得或開立,可自行選擇下列兩種方式之一辦理:
、各營業人分別辦理:各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分別按各自分攤比例自供應商取得進項憑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亦分別按同一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進貨部分:對共同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取具以主辦營業人為抬頭之進項憑證,供主辦營業人作為列帳及營業稅進項稅額依法扣抵之憑證。主辦營業人彙總上開進項憑證資料後,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及列帳之憑證。


(二)銷售部分:對共同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主辦營業人代表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備註欄載明合資經營標的名稱及分攤比例等文字;其他合資營業人按月於每月月底前依分攤比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主辦營業人,並於備註欄載明上述文字。


中區國稅局說明,所稱分攤比例係指合資營業人之出資比例,因此進、銷項分攤比例應前後一致;營業人間同一合資案件經選定後,如未報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自行變更。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黃心怡(04)23051111轉85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2-15


2018年2月13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相關租稅優惠措施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吸引國際專業人才來臺,增進我國國際競爭力,符合一定條件之來臺工作外籍人士,其僱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之相關費用,得以費用列帳。


該局說明,依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營利事業延攬外籍專業人士,從事就業服務法規定之下列工作者,其依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聘僱契約約定,營業事業所支付之本人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且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1)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2)政府依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等規定核准投資或設立之事業,該外籍專業人士於該事業擔任主管。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聘僱符合租稅優惠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


1.不包括兼具我國國籍之雙重國籍專業人士,


2.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


3.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始有租稅優惠之適用。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另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亦得以薪資費用列帳。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聘僱外籍專業人士,請注意相關課稅規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程素芬(04)23051111轉717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2-13


出售債券與股票之損益應分別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股市交易益趨熱絡,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應依其性質分類,如出售性質不同之債券股票時,應分別計算損益


該局說明,債券與股票皆為有價證券,乃證券市場上之兩大主要金融工具。對投資者而言,兩者皆可透過公開發行募集資本之融資手段。惟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債券所表彰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彰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二者權利及屬性關係不同,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雖然到期前之可轉換公司債及股票,投資人本即可於現貨市場自由買賣,賺取價差,但二者之性質,究有不同,其實際成本之估價不得歸屬於同一類,其損益應各自計算。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660萬元(含股票360萬元、債券30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4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甲公司出售乙公司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股票時,部分交易標的歸類錯誤,更且將此二種不同商品的成本合併計算,致未真實反映債券及股票個別成本,虛增出售有價證券成本500萬元,乃重行核定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1,16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900萬元,除補徵稅額60萬元,另就該虛增成本部分處0.8倍罰鍰48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債券及股票皆為金融商品,合併計算成本並無錯誤,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審理國稅局原核定無誤,依法並無不合,最後判決甲公司敗訴而告確定。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同一年出售債券與股票時,應特別留意二者之損益應分別計算,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蔡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2-13


2018-02-13:小心公司帳戶與個人帳戶分不清不但恐遭補稅處罰並可能構成洗錢罪

財政部南國稅局表示,洗錢防制法新制於去年(106年)6月底施行後,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進而規避租稅,除了漏報銷貨收入,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捐情事外,所衍生的洗錢行為還可能構成洗錢罪。

此次洗錢防制法新制的修法幅度甚大,除了修正洗錢罪之構成要件、重新定義洗錢外,同時也將逃漏稅行為納入「特定犯罪」種類。我國逃漏稅捐罪規定於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其構成要件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及「教唆或幫助他人犯逃漏稅捐」,而洗錢防制法規定犯有前述特定犯罪逃漏稅捐之所得為特定犯罪所得,如意圖掩飾或隱匿逃漏稅捐所得來源,即可能構成洗錢罪。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洗錢防制法第4條第2項規定,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也就是說洗錢犯罪之追訴,不必然以特定犯罪本身經有罪判決確定為唯一認定方式,所以提醒營利事業勿存僥倖心態,即使未被判決稅捐稽徵法之「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仍可能涉及洗錢罪。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發現該公司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涉及短漏報銷售額,又公司為隱匿銷貨收入,而以負責人個人帳戶提供公司存入貨款,因涉及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取巧將銷貨款項存入外圍或人頭帳戶以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及處罰外,可能還會多一條洗錢罪,實得不償失。南區國稅局鼓勵營利事業自行檢視,如有逃漏稅之行為,應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管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審查一科 封科長 06-229801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2-13


2018年2月9日 星期五

2018-02-09:網路銷售代打電玩遊戲等勞務,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如已達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已達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路銷售業者從事網路交易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爾來該局接獲通報某網路賣家經營網路交易事業,其於交易網站刊登販售電玩遊戲之虛擬寶物代打指定內容代客練功等勞務,涉嫌未報繳營業稅。經查核發現,該網路賣家未辦理營業登記,105年在網路平臺銷售前揭勞務金額高達約1,600萬元,補稅加罰鍰合計約140萬元

國稅局呼籲,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逃漏稅捐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法務一科 謝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2-09


2018年2月7日 星期三

2018-02-07:委託民營運送業者遞送復查申請書係以送達稽徵機關之日期為申請日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申請復查,如委由民營運送業者遞送復查申請書,需注意係以該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期為申請日期。

最近迭有民眾詢問,如將復查申請書交由超商遞送,是否係以交遞日期為申請日期?該局說明,依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復查申請書為納稅義務人就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申請復查之文件,亦即前述「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所以遞送復查申請書乃中華郵政公司專營業務之範圍。因此,除將復查申請書交由中華郵政公司遞送者,以交郵當日郵戳日期為申請日期外,其餘係以復查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申請復查日期。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應注意需於期限內申請,倘交由中華郵政公司以外之業者遞送申請書,更應注意需在期限內送達稽徵機關,以免損及權益。

法務一科 張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1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2-07


2018-02-07:地震頻傳,地震災戶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地震造成花蓮嚴重災情,納稅義務人如因此造成嚴重財產損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方式及適用標準如下:
、請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延期或分期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申請期限: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倘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非線上申辦者可透過該網站自行下載申請書(委任他人申請者請另行檢附委任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徵收科 劉股長 (03)3396789轉15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2-07


2018-02-07:地震造成災害損失之受災戶,請把握時限報備勘驗

北區國稅局表示,2月6日花蓮大地震民眾如有受到災害損失,請於期限內報備勘驗,以免影響權益。該局除即時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輔導受災民眾辦理災害損失申報外,並於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建置災害損失申報專區,提供申請書表下載及線上申辦災害損失,請有需要民眾多加運用。

該局特別呼籲受災民眾,記得先拍照以留下事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益。並就與民眾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所得稅:
(一) 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 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之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之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即可減免稅捐。

、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展延,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展延,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線上申辦等方式向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以上訊息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服務科 呂股長 (03)3396789轉126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2-07


2018年2月6日 星期二

2018-02-06:小港區山明路便當店氣爆,納稅人遭受財物損失,可申請租稅減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小港區山明路便當店氣爆,造成災情,國稅局小港稽徵所為避免受災戶因忙於善後,而忘記依限申請災害損失證明,已派員將申請書委請里長轉交受災戶,以便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減免稅額。

該局說明,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個人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自10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災害損失受有賠償、保險理賠或救濟金部分,亦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列舉扣除。

營利事業部分,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拍照並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費,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營業稅部分:如屬小規模營業人,凡因受氣爆影響以致無法營業者,可申請扣除未能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予以查定營業稅。至於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如有因氣爆而變質、損壞、毀滅及廢棄者,須於30日內報經轄區所屬國稅局查核屬實後,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基於便民,有關小規模營業人因受氣爆影響營業之營業稅減免,該局小港稽徵所已主動派員勘查核實減免。

該局指出,有關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及列印,如對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除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外,還可以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小港稽徵所 稽核 金立莉(07)8123746分機600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2-06


2018年2月5日 星期一

2018-02-05:訂定106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將於今(5)日訂定發布「106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地,如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按新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106年度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計算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該部爰發布「106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見附件)計算其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上開以房屋收入之15%計算房屋交易所得額範圍,係參照中央銀行對高價住宅貸款採取針對性審慎措施所界定之高價住宅而訂定,目的在改善該等高價住宅僅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核定所得額所滋生所得額偏低及未符實際獲利之情形,106年度本部分所得額標準維持105年度之15%。

至於非屬上開高價住宅者,其房屋交易所得額標準係維持往年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百分比核定,該百分比係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俾趨近實情,106年度本部分所得額標準除下列地區略有調整外,餘均維持105年度之標準,相關修正情形如下:
一、臺中市
(一)北屯區由105年度之18%調升為19%。

(二)中區由105年度之17%調升為18%。

(三)霧峰區及神岡區由105年度之12%調升為13%。

二、臺南市
新營區由105年度之10%調升為11%。

三、高雄市
前金區由105年度之24%調降為23%。

四、 其他縣(市)
(一) 嘉義市由105年度之14%調升為15%。

(二) 臺東縣臺東市由105年度之11%調升為12%。

財政部指出,個人106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始有上開標準之適用,該部業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查核個人出售不動產之財產交易所得,落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
 
 106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pdf

吳科長秀琳 (02)2322-8423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2-05


2018-02-05: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屋予符合住宅法規定之對象及用途,租金收入得減徵並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發展社會住宅租屋服務市場,鼓勵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主管機關包租代管業,或透過租屋服務事業轉租代管予符合使用規定之對象106年1月11日新修正之住宅法訂定減徵所有權人租金所得稅及提高減除出租期間房屋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比率。

該局說明,依新修正之住宅法第23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屋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使用,出租期間之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0元。且住宅出租期間之租金所得,可檢據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可依租金收入60%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陳君於106年7月起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出租房屋予個人居住使用,每月租金18,000元,但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是陳君於107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以48,000元為租金收入(18,000元×6個月-10,000元×6個月),再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60%後之餘額19,200元〔48,000元×1(1-60%)〕申報為租金所得。

該局提醒,符合上述規定之房屋所有權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核認〔例如:租賃契約書(須載明媒合租屋服務事業之名稱)、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相關單據等資料〕,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2-05


2018年2月2日 星期五

2018-02-02: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含個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所取得之報酬,依規定認屬為我國來源收入者,得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應課稅的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僅須就我國來源收入課徵所得稅,因此,為明確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課稅範圍,財政部已依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並就電子勞務與我國的經濟關聯性等,發布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範外國營利事業的我國來源收入認定原則,該局彙整認定我國來源收入之重點如下:
一、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境外產製完成之商品,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提供我國境內買受人且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提供之電子勞務,其所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二、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例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三、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有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例如住宿服務、汽車出租服務)取得之報酬,無論是否透過外國平臺業者,倘其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我國境內者,則屬我國來源收入。

四、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向買賣雙方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應就我國來源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課徵方式如下(附表),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已被扣繳之稅款,與依上開規定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致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該局進一步提醒,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藉法律形式虛偽安排,適用上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課稅規定,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將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課徵所得稅。

  附表.pdf

審查一科 李股長 06-2223111轉803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2-02


2018-02-02:外籍專業人士之租稅優惠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積極招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服務,只要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一定條件者,雇主依聘僱契約支付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等,不須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局說明,依「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外籍專業人士指在臺從事營繕工程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但兼具我國國籍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不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雇主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先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如該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該局提醒,雇主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2-02


2018-02-02:跨國企業集團成員送交國別報告應依規定格式填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成果報告,業於106年12月29日發布國別報告相關書表格式及填表說明,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該局說明,財政部依前開OECD成果報告提出全球一致性避風港門檻,以歐元7.5億元換算等值新臺幣之金額,訂定免送交「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其範圍如下:

一、我國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最終母公司,該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270億元。

二、我國營利事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該集團符合該居住地國(或地區)依前開OECD成果報告規定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二)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經該集團指定其他成員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以下簡稱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且符合該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居住地國(或地區)依前開OECD成果報告規定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三)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未指定集團其他成員為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符合我國所定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該局進一步說明,跨國企業集團不符合免送交「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而由我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報國別報告相關書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所轄稽徵機關,且為便利營利事業,已於網站建置相關資料﹝網址:https://www.ntbk.gov.tw;路徑:首頁>分稅導覽>營所稅>主題專區>移轉訂價專區﹞,得以快速查詢國別報告相關書表格式。

該局提醒,符合應送交國別報告之營利事業,應注意送交期限,避免逾期受罰。

審查一科 稅務員 黃淑珍(07)7256600 分機:716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2-02


2018年2月1日 星期四

2018-02-01:牙病之醫療費支出,綜合所得稅可申報列舉扣除

張先生來電詢問:因小臼齒嚴重齲齒,牙醫師建議拔除製作假牙,請問支付的假牙費用可以列報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醫藥費」扣除額是指個人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民眾因治療牙病,醫療所需之植牙鑲牙假牙齒列矯正醫療費支出,應檢附收據醫師診斷書,證明確為醫療所需才能列報扣除。若是個人以美容為目的之植牙齒列矯正鑲牙等支出,因非屬醫療性質,則不可列報扣除 。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牙病之醫療費支出,要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僅限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該醫藥費如受有保險給付,就不可以申報扣除了喔!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有申報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法務二科 陳股長 06-22981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