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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3日 星期一

核釋私募有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時價之估定

財政部於今(23)日發布解釋,補充規範私募有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時價之估定方式,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即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即上櫃或興櫃)者,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以當日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以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該價格與當日前一個月之各日收盤價或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之平均價格比較,從低估定之。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之私募普通股,按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


財政部表示,我國於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7條,並增訂第43條之6至第43條之8,建立有價證券私募制度,現行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估價,原非無據;但私募有價證券,其與上市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或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已公開發行之股票尚屬有間,爰發布令釋補充規範。


財政部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所稱之時價,係財產於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之市場價值,作為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私募有價證券「繼承」或「贈與」移轉不受閉鎖期(自交付日起滿3年)之限制,其於次級市場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買賣者,不論私募或公募,二者之權利義務相同,私募有價證券市場價值,不論是否於閉鎖期間,理論上仍不乖離活絡市場未受限制之報價,即上市櫃有價證券以收盤價為準,興櫃股票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為準。為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第13號公報規定之第2等級,基於相同但未受限工具之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調整之規範,私募有價證券雖無所謂價格劇烈波動之問題,但仍可參考本細則第28條規定計算平均價格之方式調整,且採從低估價,俾資穩健。爰規範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私募有價證券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於次級市場買賣者之估價規定如下:
一、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當日前最後一日該有價證券之收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當日之收盤價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收盤價估定之。


二、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以該公司興櫃股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其價值;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當日前最後一日該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一個月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至於未在次級市場買賣之有價證券,本細則第29條僅規範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估價,其他有價證券依同細則第41條規定,依市場價值估定之。考量該私募普通股與公開發行之普通股,二者權利義務相同,且均無活絡市場之報價,爰於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準用同細則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按公司資產淨值估價及調整之規定;至於其他私募有價證券,依同細則第41條規定按市場價值估定。


舉例說明,私募普通股股票於次級市場有同種類普通股股票買賣,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普通股收盤價每股新臺幣(下同)30元,其前一個月每日收盤價平均每股35元,該私募普通股以每股30元估價;如前一個月每日收盤價平均每股25元,私募普通股以每股25元估價。但無前一個月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者,該私募普通股以30元估價。


曾科長雅萍、黃稽查義富 (02)2322-8147、2322-8360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3-23


2019年8月15日 星期四

贈與未上市(櫃)股票,如公司土地帳面價值低於公告現值,應調整估價計算淨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給他人時,其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應以贈與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且應檢視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如房地的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須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估價。


國稅局舉例,轄內A君108年2月將其持有未上市(櫃) 之甲公司股票贈與子女,並以每股面額1,000元辦理贈與稅申報,國稅局查得甲公司有筆土地係於60年間取得,其帳面價值遠低於108年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乃按土地公告現值調整估價甲公司資產淨值,核算贈與日每股淨值為3,600餘元,予以補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贈與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估算公司資產淨值時,如有房屋或土地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調整估價,俾利正確申報贈與總額及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歡迎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侯股長 06-229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8-15


2013年7月25日 星期四

2013-07-25:被繼承人遺產中,未公開上市公司股票之價值計算,應考量該公司所持有土地是否須重行估定其價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有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其股票價值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價,其於計算公司之資產淨值時,對於公司資產中土地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但如因物價上漲等因素,有重行估定其價值之必要時,可依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之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計課遺產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97年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列報被繼承人投資A公司股份30萬股,經依申請人提供資料,按每股10元計算,核定被繼承人投資A公司金額300萬元。嗣後查得於被繼承人死亡時,A公司帳載土地價值雖僅為160萬元,惟其持有之臺北市10筆土地,當時公告現值合計已達2億餘元,應依前揭規定調整其帳面價值,重新計算公司每股淨值為200元,經扣除記存土地增值稅後,就每股差額190元部分,應依法補徵,乃就被繼承人投資A公司淨值差額部分,核定遺產5千7百萬元,應納稅額2千萬元。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投資公司股份,第1次已核定160萬元,不應當第2次再核定5,700萬元。經該局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本件於核課期間內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自應依法補徵,乃駁回繼承人的請求。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持有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除考量公司之帳面價值外,公司資產如因物價上漲等因素,有重行估定其價值之必要時,應調整其帳面價值,俾免稽徵機關進行第2次重新核課,造成遺產分配困擾。

法務二科 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90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7/25


2012年6月15日 星期五

贈與未上市(櫃)股票,如公司土地帳面價值低於公告現值,應調整估價計算淨值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將名下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贈與子女時,其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應以贈與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且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如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須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估價。

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君於95至98年間將其持有未上市(櫃) 之A公司股票贈與子女,並以每股淨值低於面額10元辦理贈與稅申報,嗣經查得A公司資產中,53年及66年取得12筆土地之帳面價值遠低於公告現值,乃按土地公告現值調整估價公司資產淨值,核算贈與日每股淨值為200多元,予以補徵贈與稅。甲君不服,主張資產重估之發動權在公司,縱認土地應以公告現值重估價,然其中有6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免徵贈與稅,是於公司資產重估時,其價值應為0,若仍應計算價值,亦應參照綜合所得稅以公告現值之16%為市價依據等由,經踐行行政救濟程序,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嗣上訴亦遭駁回而確定在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移轉,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然本件原告係贈與其子女A公司股票,被告依法估算公司淨值,並無該規定之適用;又個人捐贈土地而未能提示土地成本,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16%計算之認定標準,亦與本件案情有別,自難比附援引,乃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贈與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公司資產淨值估定時,如有房屋及土地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之情事,應注意調整估價,俾利正確申報贈與總額及繳納贈與稅。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6-229809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6/15


2010年6月22日 星期二

遺產及贈與未上市櫃未分配盈餘-以商業會計法計算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表示,遺產及贈與的資產價值中,未上市櫃公司的未分配盈餘,全部用商業會計法計算。

財政部在民國70年規定,遺產及贈與的未上市櫃公司的未分配盈餘,以所得稅的核定數為準,當時是採「稅務會計」原則。

民國87年實施二稅合一,所得稅大幅變革;96年所得稅法修正,對未分配盈餘的計算改採商業會計原則,和以前的稅務會計原則落差很大。

【2010-06-22 工商時報】


2009年12月28日 星期一

未上市櫃股遺贈-留意計價

遺產有未上市櫃股票,該公司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何計價?南區國稅局按土地公告現值計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再推計公司淨值,得出股價。繼承人不服,主張價值只有公告現值的16%,經提起行政救濟,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南區國稅局轄區甲君97年間死亡,遺有未公開上市(櫃)公司股票,公司資產有台南市東區12筆土地,取得時間分別為53年及66年。至繼承日,期間物價上漲幅度分別達6.3倍及2.612倍,有重行估定價值必要,乃按該等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進而計算該公司資產淨值。

甲君不服,主張該等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僅為公告現值之16%,不應按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提出行政救濟,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被繼承人遺產中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股票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規定,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於計算公司之資產淨值時,對於公司資產中土地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但如因物價上漲等因素,有重行估定其價值之必要時,則依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之公告現值調整其帳面價值。

這麼計算,繼承人未必吃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繼承人如申請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遺產稅,亦按公告現值計算,而非以公告現值之16%。

【2009/12/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