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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7日 星期三

2016-08-17:納稅人張先生詢問,他於本年賠錢出售房屋,可否列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可列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之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1.(申報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稅者之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2.其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3.當年度如未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縱使有財產交易損失,也不得列報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4.但如果發生財產交易損失年度,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財產交易所得小於財產交易損失,致不足扣除者,仍得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張先生本年度無其他財產交易所得,縱使有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損失,也不得列報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但得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發生財產交易損失,應妥為保存相關證明損失之文件憑證,俾供日後查核,以維護本身的權益。

岡山稽徵所 綜所稅股股長 莊永婕(07)6260123分機53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6-08-17




2013年2月23日 星期六

2013-02-23:何謂財產交易所得?如果要主張財產交易為損失應提供什麼證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財產交易所得是指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的所得,包括:

1.原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

2.原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的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其所得歸屬年度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的年度為準,如果是法院拍賣的房屋,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所屬年度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出售財產如果主張無所得或虧損,納稅義務人應檢附買進、賣出契約書及價款收、付證明,至於價款收、付證明可以是轉帳、票據或現金交付,但如果是現金交付,尚需依照印花稅法規定,因屬銀錢收據需按支付金額的4‰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如果財產交易標的物是房地,且買進或賣出契約未劃分房地的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價的差價,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的比例計算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該局呼籲民眾對於財產交易所得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郭三本 (07)7151511#615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2/23


2010年8月6日 星期五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之填寫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當年度因財產買賣所產生之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抵扣當年度及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抵扣其他類別之所得。

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該局舉一案例說明:高雄市陳君9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97年間出售乙棟房屋,計算買入及賣出之價差為虧損,乃填報乙筆財產交易損失扣除;經審核結果,陳君出售之房屋確為虧損,核定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為0元,至於申報之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則不予認列,理由為陳君當年度並無其他之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是剔除該年度該筆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之適用,僅於有財產交易所得時,方得抵扣;前項陳君97年度財產交易所生之損失,假如陳君以後3年度另有財產交易所得時,可列報扣除之。

苓雅稽徵所 稅務員 洪美櫻(07)3302058分機628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8/6


2010年7月7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結構商品損失-可扣除抵稅

臺南縣佳里鎮楊君問:買賣股票及結構型商品的損失可以抵稅嗎?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股票買賣收益屬證券交易所得,現行停止課徵所得稅,故其交易發生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扣除。此外結構型商品收益包括固定收益商品(例如定期存款或債券)為利息所得,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例如選擇權),應於商品交易完結時,就契約期間產生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如發生損失,得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規定可自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在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2010/07/07 經濟日報】